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行为,一、违约行为的含义,,所谓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1,、违约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债务人,只有在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2,、当事人违反的合同义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当事人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3,、违约行为是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履行4,、违约行为是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客观判断,而不涉及对违约方的主观状态的判断5,、一般而言,违约即违法二、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包括:,,(,1,)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未来履行合同2,)债务人以其行为默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3,)发生其他情势导致债务人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发生给付不能的风险2,、特征,,(,1,)预期违约属于履行期前违约,而不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可以选择可以争取合同的履行,也可以转化为实际违约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二)明示预期违约,,1,、含义,,明示预期违约,又称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2,、构成要件,(,1,)明示预期违约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并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提出2,)明示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的向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3,)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4,)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法定理由3,、救济,,发生明示预期违约时,债权人享有选择,(,1,)接受预期违约债权人中止自己的履行及履行准备活动;解除合同;立即请求损害赔偿2,)不接受预期违约,等待实际违约发生后再请求损害赔偿三)默示预期违约,,1,、含义,,默示预期违约又称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2,、构成要件,,(,1,)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包括:,,①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将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②债务人的信用不佳;,,③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的行为表明其有违约的危险。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3,)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3、救济,,(1)中止自己的履行及履行准备活动2)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确保届时能够全面的实际履行合同3)若预期违约方不提供担保,则可准用明示预期违约规则予以救济四、实际违约,,(一)履行不能,,1、含义,,履行不能又称不能履行、给付不能,是,指不能依合同本旨为履行,表现为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2、分类,,(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属于债务生效的问题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属于债务履行问题2)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且该履行障碍在履行期限或者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期限届满时不能消除一时不能,是指履行障碍是暂时的,在履行期限或者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期限内是可以消除的3)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合同债务全部履行不能部分不能,是指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履行不能4)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是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主观不能,是指虽然债务人履行不能,但,债务人以外的人有能力履行的履行不能。
5)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也称自然履行不能,即基于自然法则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属于法律行为内容违法的问题3、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1)可归责于债务人指履行不能,,全部不能时,债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履行仅部分不能时,对该不能履行的部分,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对能履行之部分,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如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则债务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二)拒绝履行,,1、含义,,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何,种合同义务2、构成要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债务2)债务人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而且此种表示发生在履行期届至之后3)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是不同的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并非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等正当权利下的不履行5)一方当事人表示拒绝履行的是合同的,全部义务,如果仅仅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不完全履行的行为3、后果,,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强制履行、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
非违约方还可以解除合同三)不完全履行,,1、含义,,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在履行期限内有履行行为,但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的类型,,(1)瑕疵给付,,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但是没有对债权人的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完全履行主要表现为:,,①履行在质量上不完全,又称不适当履行,即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及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标的物有缺陷②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③履行在方式上不完全④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2)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不完全履行行为除了侵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还侵害了债权人的一般法益的情形特点如下:,,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②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害③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3)法律后果,(1)在瑕疵给付时,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使用强制履行、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形式,以实现其履行利益2)在加害给付时,债权人除得请求履行里以外,还可以请求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四)迟延履行,,1、含义,,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迟延给付,即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2、构成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债务存在2)违反了履行期限的约定3)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时可能的4)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包括不适当履行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3、法律后果,,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有赔偿性违约金的,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则在有损害赔偿,,时还可以一并请求损害赔偿五)债权人迟延,,1、含义,,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2、构成要件,,(1)合同债权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条件,也即债务的履,行需债权人之行为方能完成,债权人有协助、配合的义务2)合同债务已届履行期3)债务人已依合同提供了履行4)债权人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3、后果,,减轻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在债权人迟延期中,债务人免付利息;债权人应向债务人赔偿因其迟延受领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第二节 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含义与性质,,(一)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质,,1、违约责任具有财产性,,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三)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质,,1、违约责任基于违约行为产生,2、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程度的可约定性,,(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形式。
2,)当事人可以事先确定违约金的数额、约定损失赔偿额或其计算方法等3,)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责条款来限制和免除未来的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二、相关概念辨析,,(一)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1,、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非生效的合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它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包括形式、范围和免责事由等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4,、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信赖利益,即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即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1,、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加害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2,、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3,、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1,)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2,)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免责事由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情况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4,、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形式较多,如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5,、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6,、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非违约方无需证明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只需证明合同有效存在以及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即可;而违约方若想使自己免负违约责任,则必须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一般要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责任除外)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概述,,归责原则,是指特定民事不法事实发生后,责任的归属据以确定的标准和原则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规则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及违约方承担该责任的法律原则。
二)具体适用,,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严格责任,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即此种责任的承担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但是,,《,合同法,》,并未完全否定过错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三节 强制履行,一、强制履行概述,,(一)含义,,强制履行又称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二、强制履行的成立要件,,(一)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二)须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三)须违约方能够履行,,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但是,非金钱债务如果属于下述情形,则不适用强制履行的责任方式:,,1,、履行不能,,2,、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3,、强制履行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三、强制履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一)限期强制履行,(二)修理、重作、更换,,四、强制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关系,,(一)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1,、两者可以并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强制履行虽然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合同履行的效果,但是对于其遭受的迟延损害,仍然可以请求迟延损害赔偿2,、损害赔偿未必能完全替代强制履行,,(二)强制履行与合同解除,,,强制履行与合同解除不能并用第四节 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概述,,(一)含义,,损害赔偿也称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其违约行为,以金钱或实物的形式弥补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性质,,补偿性是损害赔偿的一般属性,惩罚性仅仅适用于例外情况二、损害赔偿的分类,(一)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1,、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2,、法定损害赔偿,是指法律规定的,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二)迟延损害赔偿与填补损害赔偿,,1,、迟延损害赔偿产生于迟延履行场合,是与本来的给付一并请求的损害赔偿。
2,、填补损害赔偿是履行不能场合产生的损害赔偿,是代替本来给付的损害赔偿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二)须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1,、损害的概念,,损害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受到的损失2,、分类,,(,1,)期待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害与固有利益的损害,,①期待利益也称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本身所能获,得的利益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或价款,,②信赖利益的损害又称消极利益的损害,是指当事人一方信赖相对人会依约履行义务,并因此支出了费用,但因对方未履约而受到的损害③固有利益的损害,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的损害2,)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①财产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人身损害,,②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权利人生,理和心理上所遭受的损害3,)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①所受损失也称积极损害,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权利人现有财产所减少的数额②所失利益也称消极损害,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4,)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①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后果②间接损失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后果。
三)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四)违约方不存在免责事由,,四、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对于违约损害,原则上应当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非违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五、损害赔偿的方法,1,、恢复原状,即赔偿责任人对于被害人恢复其损害发生前的状态2,、金钱赔偿,即按照损害程度,使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给付金钱,以填补其损害我国采取这种方法六、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关系,,1,、损害赔偿可以与解除合同并用2,、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第五节 违约金,一、违约金概述,,(一)违约金的含义,,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二)违约金的特征,,1,、违约金主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2,、违约金责任多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损失不相当,,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二、违约金的种类,,(一)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1,、赔偿性违约金,是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施加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二)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1,、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比率或标准的违约金2,、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条件及其具体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三、违约金的适用,,(一)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有效合同,,2,、须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条款,3,、须有违约行为存在,,4,、违约方的过错是否为违约金适用的要件应区别不同情形而定,,(,1,)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违约方有过错的条件下,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此事过错为适用违约金的要件2,),《,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的场合,过错为适用违约金的要件3,)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因,《,合同法,》,原则上采纳严格责任原则,所以一般不以过错为适用违约金责任的要件4,)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因惩罚性违约金制度之目的在于对过错的惩罚,因此过错为适用违约金责任的要件二)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1,、违约金数额调整的前提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违约金的调整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予以调整四、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关系,,(一)违约金与强制履行,,1,、违约金可以与强制履行并用2,、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不适用强制履行,因此,不发生违约金与强制履行并用的关系3,、当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仍享有履行请求权,并享有违约金请求权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我国禁止双重利益三)违约金与合同解除,,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是,对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并用四)违约金与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免责事由概述,,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二、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的要件,,1,、不能预见,,不能预见,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2,、不能避免,,不能避免,是指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不能克服,是指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是指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但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合同当事人之违约,相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属于外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入不能预见,但是却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来对待和处理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不可抗力的范围,,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所导致的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冰雹、火山爆发、地面沉降等突发性灾害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政府当局颁布了新的法律、政策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如戒严、特定的医疗管制(如“非典”)、禁止开采、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社会异常事件,是指一些偶发、异常的社会事件包括战争、罢工、骚乱等四)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当不可抗力只影响到合同的部分履行或,者履行的时间的,则当事人仅享有部分免责或者延缓履行的抗辩权利,当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如果能够继续履行的,还将继续履行此时,仅免除义务人延缓履行的违约责任3,、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不可抗力的适用,,1,、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为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约定的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4,、不可抗力之免责事由出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方可免责,超出合同履行期限所出现,的免责事由不能成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5,、即使出现不可抗力之事由,除非为公知事实,否则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否则,仍应承担因其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三、免责条款,,(一)概念,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由所致责任承担的条款我国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详细规定,仅规定了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二)免责条款之无效情况,,1,、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排斥合同一方应享有的权益或者减除自己法定义务,第七节 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概述,,(一)概念,,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所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与侵权的两种责任共生之情形此时受害者仅可以选择其一来获得救济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一)诉讼或仲裁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诉讼主体,,1,、合同违约责任而定追究,其诉讼主体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2,、任何受到侵权行为的加害,受害人无论与加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均可作为适格之诉讼主体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三)诉讼时效,,1,、合同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2,、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年四)归责原则,,1,、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2,、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兼而有之的多重归责原则五)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1,、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六)责任形式,,1,、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多种2,、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七)责任范围,,1,、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2,、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三、我国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因故意或过失交付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买受人并致其受损害的,出卖人依合同法规定应负违约责任,依侵权法规定应承担导致买受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从而发生责任竞合2,、在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瑕疵侵害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或因出租人的过失行为致租赁物损毁、灭失时,均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3,、在医疗事故中,医院或医务人员依医疗合同约定应负违约责任,而依侵权法规定应负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从而发生责任,竞合4,、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错行为致保管物损害,依保管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因为保管人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而依侵权法规定,保管人因过错毁损他人财产,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产生竞合5,、在运输合同中,无论客运合同还是货运合同,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