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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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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本章摘要:在教育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教育关系;在法律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法律关系 当以法律手段作为规范教育关系的手段,使教育活动与法律活动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时,便 产生了教育法律关系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 实,对正确理解教育法、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种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分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人们在社会生活 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 关系等等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 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而经法律 规范调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 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 社会关系,就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具体就是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教育关系的一种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育 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等但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都会转化成 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 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 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教育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别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 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 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 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联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两 类教育法律关系的划分是相对的,在教育活动中常常同时发生,甚至交织在一起如教师和 学生家长之间既有共同教育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又有相互配合的义务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 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 法律关系。

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隶 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但具有区别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独特特 征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或变更通常不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共同意愿,而是取决 于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一方的决定,即行政机关可以不考虑其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单方面 作出处置决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决定,下达了行政命令,行政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在这 种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可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而在教育行政法律关 系中虽然也存在着这种“强迫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 权力等等,但其强迫程度明显弱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决 定时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其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尤其是在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后,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就更是如此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这在实践中也是做得 到的因此,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 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 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 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由于教育 活动的特殊性,其主体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与状况很难用一般的民法规则来确定 和衡量因而,它们虽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特征,但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确切 地说,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平权型 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教育法律关系之所以会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种种差别,是因为在制定教育法律规范,设 定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这是一种与法律规范职能分类相对应的分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 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 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等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 的表现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 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 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 相应的责任,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由于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与制裁手段相联系,而法律制裁又主要采用行政、民事和刑事 等方式,因而按照国家的法律强制运行机制,又可区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 关系和教育刑事法律关系,其违法主体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也表明, 教育法律关系的上述分类是交叉出现的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及其关系有利于正确 认识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好教育法律关系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包 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 一方称为义务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 都是不可能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并不只是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才会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他一些个人和组织也可以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 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 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 法人、组织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着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多元性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 民等皆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成为个人主体二)集体主体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等,它们在职权范围内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 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三)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 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没 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但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为客体, 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 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些行为如买卖假币行为中买方 与卖方也发生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为法律确认和保护故不构成法律关系,买卖假币的 行为、假币等也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 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一)物质财富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 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 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1)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 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2)动产包括资金和 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金包括国家教育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其表现形式为货币以及其 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债券等二)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 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 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 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 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三)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 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学校、教师、 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 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 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 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 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义务(作为),还是消极 义务(不作为),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 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义务的承担者负 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法律关 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权利与义 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 的都是同一个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 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 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另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在有些法律关系中 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交叉性,如学校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这既是校长的法定权利也是校长的法定义务再如适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如因委托培养合 同的签订产生了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 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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