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学》论文题目:我国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院系: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 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完成日期:2013年5月7日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 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现状 2(一)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2(二) 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2(三) 网络舆论监督缺乏效力 3二、 改进行政监督的具体建议和对策 3(一) 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3(二) 完善行政法规 3(三) 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加强社会监督 4(四) 建立一种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机制 4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与对策分析摘 要:目前,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 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 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因此,加大 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 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本文将通过对现阶段行政监督现状得研究,提出改进行政监督的具体建议和 对策关键词:行政监督;现状;对策分析一、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现状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 (包括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 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 “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再加上目前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末 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末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 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尚末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 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讲,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应说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也具有一定的效能,但是我国的行政监 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着行政监督主体多元无序、缺乏核心和专门监督、受制于监 督客体等问题,由此导致“虚监”、“弱监”、“漏监”、“难监”等问题首先,现阶段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情况,使执政党的外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演 变为类似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且都附属于行政机关,降低了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其次,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 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在监督同级政府时感到力不从心, 有畏难情绪。
第三,人民大众在监督中尚有难度,原因有:(1)由于行政权力的单向性,使拥有权 力者和不拥有权力者之间不完全平等,即使是在社会主社会,行政权力的主体与客体虽然在 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作用方面也是不同的2)由于政府的“暗箱行政”,群众知情权 难以保证第四,舆论监督中也有一些难点如缺乏宽松的社会环境,屡屡出现记者被刁难、干扰、 威胁甚至被打的情况,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势必影响新 闻工作的开展,无法形成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有利监二) 行政监督立法滞后监督形式和渠道虽然很多,但制度安排不够合理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 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又无审计监督和其他有效手段,无以制约执法 过程,致使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其次,执法权力内部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除了办理刑事案件 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约以外,其他执法活动都 只有本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权力行使的单向监督,执法权力间的平行或交叉双向制约均不存 在;再次,执法机构的配置与运行缺乏相互制约,导致为政不廉,工作低效,执法不力,执 法效果不佳等三)网络舆论监督缺乏效力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多元化,但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各种监督机关整体合力的 发挥不够,各行政监督主体之问存在着职责交叉难以配合与协调的问题。
除了司法机关、监 察机构和纪检机构相互间职权分明和协调密切之外,其他的监督,例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实际上处于分散化运行的状态一方面使 其势单力薄,监督能力有限,很难发挥监督体系所蕴畲的最大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各自都 有自己的监督机构,不仅造成行政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上升和监督资源浪费,而且造成 各监督机构分工不清,职责不明,有些问题、有些领域谁也可以监督而又谁也可以不监督 形成许多行政监督的“盲区”二、改进行政监督的具体建议和对策(一) 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应 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 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 执法监督的随意性首先,监督机制应当系统化、网络化应根据行政执法的复杂性、多样性特征,健全以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大行政监察专员为监督主体的权力监督,与其他监督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使分散的监督成为有机的整体,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其 次,应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使各种 监督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发挥出监督机制的整体优势;再次,确立行政执法监督的法 律责任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法制化,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 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为监督责任的法制化二) 完善行政法规首先,加快行政立法进程加快行政监督立法,重点是加强操作性强、实践迫切需要的、 群众千呼万唤尚未出台的《行政监督程序法》、《新闻渤、《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等其次,修改现有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把已过时的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实际的行政监督法规 进行修改和重新公布把那些运行更好的、效能较高的法规、规章以更高的法律形式加以取 代;把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政监督的 公开、公平、公正三)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加强社会监督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新闻舆论的性质、内容、范围和权限,以保持新闻媒体的独立 地位通过制定规范使新闻舆论监督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再次,完善民主党派、社 会团体、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 监督的重要特点,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特点,但如果不从立法上具体做出规定,仅停 留于宪法的规定,其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
四)建立一种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由于执法 监督本身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加之法律又未对监督者放弃监督职责如何处理作出具体 的法律规定因此,监督者不履行监督职责,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放弃监督职责不会对己不 利,这导致实践中“虚监”、“漏监”现象大量存在要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 相关法律规定,将监督的职权、职责、方式、范围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问题明确规定下来,这样就可将监督者置于一种监督职责状态,使其不能放弃监督职责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宪行政、依法行政,只有被完全监督的权力才能减少腐败规范 政府的行政权力,才是宪政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