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一)病种范围确定冠心病等 21 种疾病为门诊特殊 慢性病,疾病名称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二)申报手续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 报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 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 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 疗专家评审 1 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 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 疗机构一年一定.(三)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 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 付 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 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四)最高支付限额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 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序号疾病名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兀/人•年)1冠心病55002高血压病(高危组)55003糖尿病55004甲亢5500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5500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5007银屑病55008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60009类风湿性关节炎6000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600011系统性红斑狼疮600012帕金森氏纟示合征600013慢性充血性心衰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