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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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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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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 Run Run Shaw Hospital,School of Management, Zhejiang University,,,,,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年,3,月,15,日,内容解析,U,公用设施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供应设施用地,”,(,U1,),,“环境设施用地”(,U2,),,“安全设施用地”(,U3,),,“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4,项中类,用地,,不包括,原标准,“,U2,交通设施用地,”和“,U9,殡葬设施,”,中类U,公用设施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U1,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通信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通信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不计入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2,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原国标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调整原国标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新增“,U3,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原“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地”与“防洪设施用地”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U,公用设施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G,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G3,,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与,“,广场用地,”,(,G3,),3,个中类G,绿地与广场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G11 G12,公共绿地,,公园 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G21 G22,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它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防护绿地,(,G2,)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统一,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用地”(,S3,)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G,绿地与广场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1,)独立地段的单位用地内往往有多种不同性质的建筑和用地,,一座工厂,,除生产厂房外,还有附属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设施,但这些设施是从属性的,为工厂生产服务的,因此整个工厂均归工业用地(,M,);,,一所大学,,既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用房,还有体育室、运动场、仓库、实习工厂、食堂,以致所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汽车队等等,但从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来看,仍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

应注意的是,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包括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要划出,归到,居住用地,(,R,)分类中的注意事项,,(,2,)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3,),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如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是商店,,2-15,层为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总体看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办公,因此归为行政办公用地如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则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4,)利用上空或地下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地面使用的主要性质,作为用地归类的依据如一个广场的下面虽然作了地下汽车库,但这块用地仍归为广场用地(,G3,),而不是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分类中的注意事项,,一般规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用地面积应按照平面图进行量算,山脉、丘陵、斜坡等均以平面投影面积,而不以表面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如道路中的街心花园,作为公园绿地记入绿地后,在道路用地计算时应将其扣除4.1,一般规定,,4.1.2,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用地量算应有一定精确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保证统一的精度,计算范围保持统一),,,4.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4.1,一般规定,,4.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人口计算的范围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如计算城乡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市域范围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规划中心城区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

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分片布局的城市,是指城市由几片组成,且相互间隔较远,这种城市的用地计算,应分别计算各片的用地,再统一汇总至于有些城市虽也由几片组成,但相互间隔较近,可以按一个用地范围计算4.1,一般规定,,4.1.5,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表,,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4.1,一般规定,,表,,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其中:城市道路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其中:公园绿地,,,,,,,,H,城市建设用地,,,,100,100,,,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越低;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因此本标准选择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镇)类别并分别进行控制按照双因子(“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时应同时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新标,准用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纳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范畴除去这部分用地之后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平均下降,5m,2,/,人左右因此,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的高限在原国标,120.0m,2,/,人的基础上下调为,115m,2,/,人,低限标准,:,由于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低于,60m,2,/,人的城市数目较少,为了分档方便,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低限为,65 m,2,/,人,。

高限标准,:,考虑到位于日照间距较小的,Ⅲ,、,Ⅳ,、,Ⅴ,气候分区的城市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比其他地区城市平均少,5m,2,/,人,本标准将其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高限进一步下调为,110 m,2,/,人,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甲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11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能大于,110.0m2/,人乙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280.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75.0 ~ 10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5.0 ~ +15.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75.0 ~ 94.2 m2/,人案例分析,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2.2,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 ~ 105.0,),m2/,人内确定。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但用了“宜”,而不是“应”,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中提出,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0m,2,/,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第,条关于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规定,推导归纳,Ⅰ,、,Ⅱ,、,Ⅵ,、,Ⅶ,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30.0 ~ 40.0,),m2/,人,,Ⅲ,、,Ⅳ,、,Ⅴ,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25.0 ~ 38.0,),m2/,人考虑到本国标在原国标的基础上将中小学从居住用地中取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人均教育用地,1.0 ~ 2.4 m,2,/,人的要求,按照,2.0m,2,/,人的人均教育用地面积计算,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 ~ 38.0,23.0 ~ 36.0,4,个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全部为强制性条文,,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基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关于原标准“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人均指标的相关规定,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关于人均教育用地指标的规定,综合确定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低于,5.5 m2/,人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城市道路用地,: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红线宽度规定,结合道路路网密度计算可推算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同时,考虑到未来机动化的发展,综合我国不同规模与空间形态城市的交通状况,确定人均道路面积最低按照,10m,2,/,人控制公共交通,按照,《,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的相关要求,此外,考虑未来城市总停车需求的增加和停车场立体化建设等发展趋势,,综合确定交通场站用地按照最低人均,2m,2,/,人控制,。

4.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75m,2,/,人以上的城市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应不少于,7m,2,/,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园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 ~ 8.0,),m,2,/,人之间同时,为了避免大广场的建设,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本标准确定以,10m,2,/,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控制的低限,并以,8m,2,/,人作为人均公园绿地控制的低限 此外,,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考虑到由于城市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用地规模应当与工业就业人口以及工业类型相关,而不是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关,因此本次修订,不再提出人均工业用地指标,考虑到对于保障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基本需求的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指标类别名称,用地指标,(m2/,人,),居住用地,18,~,28.0,工业用地,10.0,~,25.0,道路广场用地,7.0,~,15.0,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 ≥7.0,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原国标的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的规定。

非强制性),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用地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25.0 ~ 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 ~ 8.0,工业用地,15.0 ~ 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 ~ 25.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 ~ 15.0,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取消,了原版关于,“,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的提法,,取消,了对分区规划的相关要求,,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旧版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本标准的常住人口数量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明确三项,强制性条文,,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相关条文调整,,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标准用词说明,,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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