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考试知名品牌《民法学》复习重点8第十四章、合同一、 合同的特征和种类1. 合同概念及法律特征2. 合同种类:①有名 ②要式 ③单务 ④主合同 ⑤为第三人利益( 合同的效力:a对第三人 b 对债权人 c 对债务人)⑥格式合同(①公平原则、 ②有争议作出解释不利于格式提供方、③格式条款有免除格式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二、 合同的订立1. 要约1) 要约: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承诺约束 ③特定当事人发出 ④须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2) 要约邀请: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 一般))3) 要约撤回:要约人对还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前或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4) 要约撤销: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 要约失效: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人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2.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实质性变更要约的视为新要约3. 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1)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5. 构成条件:①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②一方主观过错③他方损失④因果关系赔偿:基于先合同义务,有过错一方赔偿他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依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范围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三、 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设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只要能履行可要求强制履行)1. 有效合同2. 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无权处分人)3. 无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同以前 )四、 合同的履行1. 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 履行的内容: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费用( 价格的执行不利于违约方)3. 同时履行抗辩权1) 双务互负对价债务2)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方无先履行义务3) 对方当事人未适当履行义务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4. 不安抗辩权1) 主张一方有先履行义务2) 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 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5. 代位权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3)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4)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效力:1) 对债务人,其不得转让或抛弃对第三人的债权2) 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可对抗债权人3) 对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6. 撤销权1) 须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2) 债务人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3) 该处分行为危及债权4)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这一情形,须以受让人恶意为条件撤销权效力:1) 自债权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 1 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 5 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消灭2) 通过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3) 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行为后,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变更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转让) 和内容的变更,狭义指内容的变更2. 合同内容变更: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可变更合同,如重大误解,乘人之危)3. 合同主体变更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1)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 )2) 债务转让:①免责的债务转让(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需经债权人同意 ②并存的债务转让,需通知债权人3)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继承、企业合并分立、合同承受六、 合同的终止1. 履行2. 解除1) 合同解除概念和特征:有效合同、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行为、具有溯及力2) 合同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①不可抗力 ②预期违约 ③根本违约 ④履行迟延,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其他3) 解除权的行使:除双方协议解除外,经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达到解除效果,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权要在法定 or 约定期限内行使4) 合同解除的效力3. 抵销1) 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A.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B. 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C. 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D. 须双方债务非不法律规定的不可抵销合同( 故意侵权之债)( 支付退休金抚养费抚恤金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具备上述条件,双方均有抵销权,抵销权为形成权。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2) 约定抵销:合意抵销4. 提存:1)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4)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5. 免除:(口头 or 书面,一经作出,不得撤回)6. 混同:企业合并、继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转让债权债务7. 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七、 合同的担保1. 合同的担保方式分类(法定 vs.约定 人的担保 vs.物的担保)2. 保证1) 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①保证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②是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 ③保证有从属性和补充性2) 保证人的范围:A.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C.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D.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 保证的设立:依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个合同 or 最高额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4)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 vs.连带保证)5) 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范围 (可约定,无约定则全部债务 ); 代位求偿权6) 保证期间A. 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or 仲裁。
B. 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 定金1) 概念: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 or 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保证方式定金数额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不论何种定金都有违约定金的效力2) 定金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不是主合同成立的条件)八、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 特征: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②双务,有偿 ③诺成合同 ④不要式合同2.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1)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look book)&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look book)3.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1) 支付价款的义务A. 付款地点:①按约定地点付款 ②未约定,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③如交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 or 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所在地支付B. 未约定价款的:若协商不成、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 or 政府定价C. 逾期付款的:不利于违约人,涨时按新价,跌时按原价2) 检验标的物的权利(在合理期间未检验 or 自收到标的物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受 2 年所限)3) 接受标的物4.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于风险责任承担1) 所有权的转移 ①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②不动产:自登记之日移转 ③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最后一笔款项交齐时移转 ④当事人可另行约定2) 交付地点(按约定,如仍不能确定)A. 需要运输的,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B. 不需要运输的,①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在该地点交付 ②不知道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营业地交付3) 标的物风险移转制度 -交付主义A. 直接支付标的物的: ①送货上门的,自货交到买受人风险转移 ②代办承运的,自货交给承运人风险移转 ③上门提货的,货出卖时移转B. 支付单证的: ①凭证交付时移转 ②出卖人未支付物权以外的凭证、质量的,不影响风险转移C.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