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全文对照表3月14日修订新刑诉法条文序号1996年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996年03月17日通过1997年01月01日实行03月14日通过01月01日实行001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的确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对的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对的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003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她任何机关、团队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她法律的有关规定004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似的职权005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00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托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容许有任何特权00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精确有效地执行法律00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009各民族公民均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她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本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本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她文献010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01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0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拟定有罪。
01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0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ﻫ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ﻫ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她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0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结审理,或者宣布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ﻫ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ﻫ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解决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ﻫ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她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016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国内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祈求刑事司法协助018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其她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019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件,但是根据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02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021高档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02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02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觉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祈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02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025几种同级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重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026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她人民法院审判027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028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规定她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解决案件的029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背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背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规定她们回避030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031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本章有关回避的规定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规定回避、申请复议0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队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ﻫ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033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规定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03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她因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也许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她因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035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她合法权益036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她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她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96年刑诉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觉得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协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意见。
037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她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告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理解案件有关状况,提供法律征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算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合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038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她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