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 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 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 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 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非法行医-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 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 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 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 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 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 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 刑的情节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 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 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 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 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 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 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 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 刑的情节非法行医-认定(一) 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 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2) 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 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 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 失3)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 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 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查处非法行医(二)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 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不包括过失3) 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 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4) 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 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 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三)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 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 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 故意3) 发生场合不同4 )客体不同非法行医-处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 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 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 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 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 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规定非法行医-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 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 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 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 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