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资本弱化原理分析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X(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丿 关联债务一 2X权益) X利率假定权益 1000 万元,关联借贷 5000 万元 (5%利率),则 3000 万元(5000一 1000X2)对应的利息150万元(3000X5%)不得申报扣除 一、收取利息方税率低于利息支付方税率 例 1,某企业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 250 万元(全部在限定利率以内,全部费用化计入当 期会计损益),经计算关联债资比例为 5,标准比例为 2,则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150 万元[250X(1-2 / 5)]例 2,某企业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 255 万元(其中 5 万元超过限定利率以内),经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为 5,标准比例为 2,则不允 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 55 万元[5 + 250X(1-2 / 5)]二、收取利息方税率高于或等于利息支付方 税率不做调整 将所得额从低税率企业转移到高税率 企业,不存在避税嫌疑 三、收取利息方税率有的高,有的低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 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 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 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 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 除;1、 按照资本弱化公式计算不予扣除的利息 总额 配给高税率的关联方利息允许扣除2、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分3、按照上述两者差额计算纳税调整增加 例如,西安高新技术企业(15%)应支付当 地软件生产企业(15%,免税)利息 20 万 元,支付当地工业企业(25%)利息 30 万 元。
经资本弱化计算不予扣除的利息总额为 10 万元,则软件企业分配额=10X20 / (20+30) = 4万元工业企业分配额 = 10X 30 /(20+30) = 6 万元因此,实际不予扣除的利息总额 = 10-6 =4 万元 如果名义税率不等于实际税负,即正在享受 定期减免税,因按照实际税负计算税率差15% 25%支付利息 收取利息 不收资本弱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