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 定受理岗、审核岗、缮证岗、发证岗岗位职责一、受理岗工作职责: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 受理结果一) 查验登记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 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 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二) 查验申请主体1、 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 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 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2、 查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1) 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2) 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3) 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1) 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2)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 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1)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2) 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3) 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4) 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1、 查验申请材料齐全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 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2、 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1) 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 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 是否符合规定2) 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章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 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3、申请材料确认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及有关申请 材料进行确认:(1) 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不会签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 留指纹确认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四) 询问1、 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 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1) 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婚姻情况;(3) 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4) 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2、 询问记录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1) 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 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2) 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 间是否一致五) 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计算收费内容,打印受理凭证,并交予 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受理凭证上 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二、审核岗工作职责审核是指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的过程一)书面材料审核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或 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1、 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具备条件的, 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名 称等是否一致,查询结果需打印、签字及存档;不一致或无法核查的, 可进一步向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或要 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 生效证明2、 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料进 行核验;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 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新源 实际情况主要核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不动产发票2) 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与测绘报 告是否相符)二)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除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 记载信息,审核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1、 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2、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3、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5、 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预查封、查封等情 形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时以已经形成的电 子登记簿为依据,原国土、房产系统数据(包括扫描件)作为核实补 充三)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认为仍然需要查阅原始资料确认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决定是否予以继续办理四) 实地查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人员应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1、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 完成等情况,查看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2、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 情况;3、单纯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抵押权登记查看是否地上有建筑 物;4、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查看要求:实地查看人员应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实地查看记录现 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五) 调查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向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六) 公告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前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 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 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 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 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人员 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1) 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2) 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不予 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2、 依职权登记公告依职权办理登记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 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 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 登记簿3、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 明的,在登记完成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 公告作废七)出具审核结果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三、缮证岗工作职责1、 经审核通过的材料,应当按受理时间顺序及时打印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打印好的权证材料转交发证岗2、 管好空白权证,缮证时登记每件材料对应的权证编号(印制证书 的流水号),做到每本权证去向清楚可查3、 当天受理的缮证材料当天完成4、 检查缮证完成权证的打印质量,发现打印位置明显偏移或者存在其它打印瑕疵的应重新打印5、按序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得产生重复号四、发证岗工作职责1、 核对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收取登记费 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 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按规范将登记资料归档。
3、 接受权证办理流程情况方面的咨询4、 发证人员为费用收取责任人,按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登记费后方 可发证5、 每天下班前将当天发出的权证资料整理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制度留□=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明晰权籍调查工作职 责,强化权籍调查管理,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特制定本制度一、 确定权籍调查内容,规范权籍调查程序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 面积准确”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整理 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对于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 决后,再完成权籍调查二、 规范提交权籍调查成果,认真审核权籍调查成果调查机构应提交规范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不动产单元 为单位,按照《技术方案》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 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确保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 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
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 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且符合不 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新组织权籍调查三、 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为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准 确性,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岗位责任追究制, 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对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 抽查通报,对因权籍调查成果造成不动产登记受到影响的,依据相关 规定给予处理为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水平,有效降低登记风险,促进不动产登记健康有序运转,保证办件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 抽查范围(一) 各类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等二) 相关业务包括: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各项工作二、 检查内容(一) 各类不动产登记1、 登记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2、 业务申请表、受理单、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簿项目输入是否齐全、无误、规范3、 业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4、 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要求二) 相关业务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抽查项目同上。
1、不动产权籍调查(1) 提供要件是否齐全2) 现场测绘成果是否准确3) 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填写要素、图形、编号等是否齐全、无误4) 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规定2、 各类证书缮证发证业务(1) 缮证项目是否准确、完整2) 缮证时限、质量是否符合规定3) 发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 档案整理、归档工作(1) 档案补录、补拍是否符合规定2) 档案交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 档案整理、裱糊、装订是否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