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占有-详解 直接占有(Direct possesson)目录 1 什么是直接占有[1] 2 直接占有的内容[1] 3 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灭[2]o 3.1 直接占有的取得o 3.2 直接占有的消灭 4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实益[3] 5 相关条目 6 参考文献什么是直接占有[1] 直接占有是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对物的直接控制直接占有的内容[1] 直接占有是基于一定的占有意图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直接占有不论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如遗失物的拾得人对拾得遗失物的占有,还是基于一定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对租赁物的占有,对物的占有均表现为对物控制的客观状态 直接占有均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现实的占有但是,直接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在观念上不得据为已有,直接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产生占有的法律关系消灭之后,占有人应返还占有物,从而产生了间接占有的依据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灭[2]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所谓新占有的取得,是指取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其取得占有的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如基于捕捞许可证而捕鱼,对于涨滩的控制;也可以是不法行为,如盗窃他人的钱包并为占有再者,直接占有的取得,必须具有占有的自然意思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它分为占有的移转取得和占有的概括承受前者系依当事人的行为而取得,又称为占有的让与后者乃依法定事实而取得占有 (1)占有的移转 所谓占有的移转,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他人,该他人因而取得占有的现象其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 2)须有占有物的交付,可表现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形态 (2)占有的概括承受 占有的概括承受主要表现为占有的继承 《继承法》尚无明文规定占有属于遗产(第3条)假如机械适用《继承法》而否认占有为继承的对象,假如认为占有人一旦死亡,其占有的意思即不存在,同时也断绝了他与物的控制关系,占有应当归于消灭,而不得继承,显然不足以保护继承人有鉴于此,宜承认占有可以继承的观点 因继承而取得占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取得继承标的物的占有,也就是不以继承人知晓继承事实的发生为必要,亦无须事实上已经控制其物或有交付行为,更无须为继承的意思表示。
正所谓继承的占有为一种“对物无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 直接占有的消灭,由如下原因引起: 1.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力 事实上控制力的丧失,是指占有人对于物不再具有事实上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其情形主要有: (1)由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其控制力例如,把动产交付于买受人,配偶一方因分居而离开同居的房屋,抛弃占有物等使占有丧失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而是自然意思,不以占有人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其控制力,如物被盗或遗失 但需注意,事实上的支配力一时不能实行,并不导致占有的丧失例如,家禽走失,可预期其归来;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没数日;因山崩桥断,一时不能取回放置于彼岸的物品;等等,并不导致占有的丧失 2.占有物的灭失 占有物的灭失,如占有物的毁灭、消耗或添附等,显然是占有消灭的原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实益[3] 我国《物权法》现在没有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考察,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实益主要在于: 其一,直接占有的存在是间接占有存在的前提,即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则可独立存在 其二,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民法上关于占有的规定,如取得时效、保护占有等,原则上也可扩大适用予间接占有。
当然,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 其三,使动产的交付能依占有改定进行,便于物的交易相关条目 占有 间接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参考文献1. ↑ 1.0 1.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2. ↑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3. ↑ 刘智慧著.占有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