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法官的法律解释 德沃金法官的法律解释——评《法律帝国》一书中关于法律的认识 【作 者】陈金钊在法理学中应对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作一区分法律解释是有权解释,指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款和事实所做的说明和界定,它的目的在于适用法律、处理具体的案件而解释法律则属无权解释,指法律的研究者和宣传者对法律的说明,它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认识法律,对案件一般不直接产生约束力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官等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就没有法律适用因此,加强对法官等法律解释的研究,阐明法学家对法律的理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所作的工作就是对法官解释法律的工作做了理论层面的研究值得提出的是,德沃金的研究虽属于解释法律的范畴,但创建所站的角度与一些法学研究明显不同,他是站在法官的角度(即有权解释者的立场)研究法律的 一、“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片断”在《法律帝国》的开篇和结尾,德沃金阐释的是同一个题目——什么是法律他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个关系到法官如何判案的问题”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比国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损失要更大”[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以下引用该书只注明页码)这主要是因为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说什么,法律也就往往变成什么P.2)这一点在英美法系中尤为突出他举例说,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某一决定违宪,那么即使这一决定来自政府,甚或被公众接受,但他仍然可能被否定还有像1954年,最高法院判决各州公立学校都无权实行种族隔离,这一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场社会革命,它比政治组织已经发动或可能会发动的革命更为深刻可见,什么是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任何法理学家都不能回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自然法学家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社会法学家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分析法学派站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立场上对法律是什么作了回答而德沃金则站在法官的角度对什么是法律作了自己的答复他认为,关于什么是法律,法官们的断案方式有着重大影响但是关于“道德的争论在法院并不会引起什么特殊的问题P.4 )很多法学流派对法律终极本质的关切,似乎并不被人们理解,公众一般更关心问题的正确性,但对问题正确性的理解往往又差别很大法官确实无法细听每位公民的正确意见毫无疑问,法官在断案时要忠于法律,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创造法律对这种现象,研究法理学的专家们能不能视而不见呢?显然不能德沃金认为,过去的法理学没有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学说,他们的理论性争论只是一种遁词,而不是答案。
P.6 )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通过自己“点点滴滴”的研究得出答案他说:“法律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我们对整个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法律帝国》前言)德沃金认识法律的这个角度正是英美法系法学的一些方法和原理,把法律集中到司法实践这一法律运行的环节上,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但由谁来进行建设性阐释呢?从国家机关建制的角度来看,只能由法院因为在法制社会中,“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的彻底误解P.10)但法院也不是抽象的概念,它是由法官为主体构成的没有法官,法院就成为空架子,法官是法律的真正阐释者所以,德沃金在《法律帝国》这本书中,把法律形象地比喻为帝国但他在此并没有把法律扩张当成主要问题来研究,而只对“帝国”的内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该书最后一章,也描述了帝国的基本构架他说在“法律帝国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离开法官这一“帝国”的王侯,作为规则的法律便很难实行德沃金这一形象的比喻,实际上是对美国司法现状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的褒扬在整个《法律帝国》一书中,这一思想始终很明显。
据此,很多人认为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为美国的现行司法制度进行辩护同时也正是德氏的这一指导思想,使得它的观点倍受美国司法界尤其是法官的欣赏对法官来说,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当然这种阐释不是任意的解释因为在法律界(法学界),人们关于什么是法律还有某种程度的统一性(或称为整体性)认识这种整体性认识就是德沃金反复强调的对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这种论证当然是由各个角色的法律人(律师、检察官等)提出,但最后拍板的仍然是代表法院的法官法官在德沃金的法律观中占有崇高的位置,被他比喻为希腊神话的主神宙斯之子——号称赫拉克勒斯德沃金心中的法官集正义、智慧等各种才能于一身,集各家学说之长,阐释法律之含义,整合统一各种法律人之不同见解德沃金这种研究方法是把法律问题集中在“正式的司法判决与穿黑袍的法官方面”(P.11),忽略了法律生活的其它环节他的这种认识方法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攻诘但德沃金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那种仅在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中研究法律的外在方法,只能使“理论变得越来越具有纲领性,越来越少实质性P.13)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采纳了一种内在的参与者的观点”(P.13)试图站在参与者的立场,努力分析法官等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认知法律的真谛。
在德沃金认识法律的过程中,他把法律实践视为中心,“法律是一种不断完美的实践P.40)这种在司法实践中认识法律的方法,比其它任何抽象形式更具有说服力如果把法学研究的所有问题都立足于法律繁生的大地上,那么,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就可能更完美法理学也应这样,它也应研究自身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德沃金对此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它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P.83)在司法实践中,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要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抽象基础,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断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P.83)值得提出的是,从法官的角度认识法律并不是德沃金的首先使用在德沃金之前的一些思想家,像霍姆斯等人,早就提出了法律是法官的行为、心理、预测等理论据此一些人把德沃金的研究也看成是自由主义法学的继续,但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德沃金与早期的这些规则怀疑论者不完全一样他虽然也是站在法官的角度,但不同意其它学者关于法律的行为、心理、预测论等他认为,这些观点把疑难(与一般法律规则很难合轨的)案件当成法律的一般现象进行概括是错误的。
德沃金与他的前代比,提出了对法律更为全面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和整体性概念在阐释和整合过程中,法官能寻觅到解决当前问题的正确答案德沃金不像其它实用法学家那样认为对法律的解读只有不同答案,而没有标准答案德氏认为摆在法官面前的各种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这个正确答案就来自于法律对要解决案件的正确阐释那么,德沃金的阐释指的又是什么呢? 二、“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关于法律是什么,人们往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从法律本身的特质和语义来认识法律,确定法律是什么,像有些人认为的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等就属于这种认识;另一方面是从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认识什么是法律,如把法律界定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等尽管对法律认识的入手只有这两个方面,但人们对什么是法律的争议却纷呈多样如何才能消除这种分歧呢?德沃金认为,这就需要借助阐释性这一概念阐释有时也称为解释、诠释等,它可分为科学性阐释、创造性阐释等德沃金认为,科学性阐释这个词只不过是一种比喻他推崇的是一种创造性、建设性的阐释因为“对创造性阐释的建设性说明可能会为所有形式的阐释提供一种更为全面的说明”(P.49)所谓创造性、建设性是相对文本作者的意图和文本字里行间意义而言的。
现代解释学已经揭示,绝对复原作者原意的解释是不可能做到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阐释必须运用文本的意图,否则就无所谓创造性创造性阐释对阐释者来说就是要尽量利用所阐释的对象并对其不断完善,使其适合于社会实践创造性(建设性)阐释有三阶段:首先必须有一个为实践提供暂时内容的规则和标准的“前阐释”阶段;其次,必须有一个阐释性阶段,阐释者在这个阶段吸收前阐释阶段所形成的“偏见”,整合新得到的知识,为阐释作充分的论证和说明最后,还必须有一个后阐释性或改善阶段第三个阶段对创造性阐释结果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这一阶段的整合,建设性和创造性才露出端倪当然关于阐释的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攻击,其中包括法学领域许多法官和法学研究者指出,如果阐释者阐释的是疑难案,出现的结果可能是只有不同答案而没有正确答案人们担心创造性阐释可能变成任意性阐释,阐释者都会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约束,“阐释的动力既提倡又反对趋同现象”(P.81)在《法律帝国》的后部分论述中,我们会发现,德沃金提出的整体性概念中包含有相当程度的关于解释者对解释对象的认识这种对阐释结果的一致性认识,是保证法律的阐释者不能任意解释法律的非常重要的方法德沃金论证说,“不管在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力量。
P.81)(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德沃 金法官 解释 法律法律工作者在其开始工作时就享有相当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一致性认识,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解释的任意发生而且每个社会都有规则或判例的存在,除非解释者对这些规则一无所知,或者有意篡改规则和惯例,否则他也不会任意解释法律我们的法学研究就是要对司法实践中最令人满意的阐释提供论证,德沃金的宣言使法学研究不需要形而上学理论P.151)他认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 因为他们阐释的是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一般都承认有责任继续进行而不是摒弃他们置身其中的法律实践每位法官对法律的阐释都以他对整个法律实践的特点,亦即证明目的、目标或原则的合理性为依据德沃金说:“法官是在社会范围之内而非远离社会去考虑法律的;一般智力环境和反映并维护这种智力环境的普通语言,对个性的发挥构成了惯性的压力,也对想象力产生了概念束缚”忽视这些统一的和社会化的各种因素,将是一个错误,但是夸大其力量,又将是一个更严重更危险的错误阐释的动力既提倡又反对趋同现象P.87)在这里德沃金实际上在告诉我们,就具体案件来说,什么是法律,这是最重要的问题,一般理论的抽象对法官的影响不是太大。
而法官在说明什么是法律的时候,既要受到原来已有规则、范例等的影响(这是保证法律具有一致性的前提它保证着对法律的认识有一定程度的趋同现象),又要面对复杂的案件阐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解在许多案件中注入法官自己的观点所以,法官阐释的法律是一种创造性的、建设性的阐释,但关于法律是判例、规则、程序的观点,确实也使我们看到了法律在某一个侧面的特征关于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观念,既吸收了规则、原则、判例、强制等的优点,也注意到了法官这一法律是什么的最后发言者因而,德沃金认为,当代解释哲学所释放的释义学原理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对法律的认识提供了方法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表明,法律处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德沃金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把司法实践放到我们认识法律的关键环节,在分析由判例或规则向判决转换的过程中来解读法律对法律的阐释认识,德沃金认为有三种对立的见解:第一种见解是因袭主义(有些书上也称为惯例主义);第二种见解是实用主义;第三种见解是“作为整体的法律”德沃金认为,因袭主义是各种阐释理论中最糟的一种,它只反映了一般公众对法律的理解第二种见解在英美国家的影响比第一种影响更大,只有当我们论证的范畴扩大到政治哲学领域时才能被驳倒。
第三种见解对律师、法学教师、法官的实际行为和他们的大部分说法作了最佳阐释P.87)因袭主义来自于对法律效力与强制关系的合理论证,认为法律的强制性来源于过去政治决定作为法官判案的理由必须与过去政治决定相符合,虽然这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