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百科名片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目前国家唯一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交通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个性质目录交易所概况 我国黄金法律体系 我国黄金市场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二)证监会体系 (三)银监会体系 (四)工商管理体系 (五)税法 产品特点 业务简介 1. 一、交易品种介绍 2. 二、报价 3. 三、交易时间 4. 四、交易方式 5. 五、交易制度 6. 六、交易费用 7. 七、保证金 8. 八、银行存管 9. 九、清算 10. 十、交割 11. 十一、持仓规定 12. 十二、风险交易细则 引每日无负债结算时间 开户流程 大事记交易所概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交易所于2008年12月30日在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产权交易中心持股51%,天津奥力孚国际贸易公司持股49%;2010年1月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所增资扩股至2,000万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股26%,天津奥力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24%,北京融创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北京国储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
公司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交易所是依据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的若干审批权限,黄金交易逐步开放的政策,也是按照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要求设立的交易所采用做市商制的交易模式,24小时连续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交易所的设立是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重要创新实践之一,是对我国黄金市场体系的补充,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场外黄金交易市场发展,逐步把握我国在国际黄金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交易所于2010年2月开始试运行,目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黄金、白银两种贵金属2010年度总成交金额为1,432亿元,创税总额为1,504.57万元截至2011年3月中旬,交易所共有签约会员43家;会员公司总注册资本逾25亿元保有客户逾10,000户累计成交金额为2,800亿元,预计2011年度总成交金额为5000-6000亿元 未来交易所的发展目标是实现“三个一”:建设一个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在现有黄金、白银的基础上推出铂、镍、锡、铅、铜、铝等金属品种的延期交易;发起设立一支金属资源基金——初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建成一个贵金属产业园。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国家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不同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实行会员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作为金融开放的试点,参考欧美等国的经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根据市场原则建立,实行公司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弥补了上交所的一些机制不足,机制更为灵活它实行24小时交易、即时成交、无涨跌停板,并引入国际上流行的做市商机制此外,交易所的公司制模式也符合目前各国交易所制度发展的趋势总之,天津贵金属交易的成立是中国为提高本国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所做的试点和创新 我国黄金法律体系我国黄金市场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这些权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且有从证监会接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的倾向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二)证监会体系 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银监会体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银行的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银行开展各类黄金业务,须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四)工商管理体系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商 (五)税法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
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品特点 1. 全国唯一采用24小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2. 全国唯一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金融衍生品 3. 全国保证金杠杆最高(12.5倍)的金融衍生品 4. 全国唯一做市商(OTC)交易机制 5. 客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 6. T+0 双向交易,可即时买卖,可以做多做空 7. 交易费用低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8.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007[1] 业务简介一、交易品种介绍 交易所普通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和实物黄金投资金条,面向投资者开展基于标的金条、银锭的“卖出+ 回购”业务。
标的金条成色为99.99%,规格为200克/条;标的银锭成色为99.99%,规格为15公斤/锭金条银锭皆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 投资者可以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和“实物白银投资银条”业务 现货全额交易,指普通会员以现价、全款向投资者卖出或者由投资者买入标的金条、银锭的交易品种投资者可通过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会员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回售标的金条银锭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普通会员按即时价格买卖标的金条,实物交收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执行的交易品种交易时支付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投资者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