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及其后果 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劳动合同局部无效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有可能产生以下两种后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当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局部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局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其余局部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局部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9条第五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里指全部无效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另,?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包括:(一) 大型根底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的工程;(二) 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而根据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A: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工程;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工程; (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七)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B: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公用事业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工程; (三)体育、旅游等工程;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工程;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工程 C: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工程 D:国家融资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工程;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工程;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工程 E: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工程。
F:A、B、C、D、E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中标无效的情形有: A、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B、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C、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D、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E、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F、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G、中标人将中标工程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工程的局部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A、肢解发包的,即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不同承包人的行为。
而肢解发包有两种做法:a、将一个单项工程分别发包给数家承包商;b、业主与总承包商签约后,在履行过程中将原总承包范围内的局部工作内容切割出来,另行发包给他人 B、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的非法转包是指,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C、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