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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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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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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1 目的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3 职责3.1 安全办为岸基地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发并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订、修改防污染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船舶维修检查防污设备;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3.2 机务办负责船舶防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3.3 综合办负责船舶防污染物料的供应;3.4 船长是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消除污染,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4 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4.1 船舶应具有下列防污染文书:.1《船舶防止油污证书》;.2《油类记录簿》;.3《垃圾记录簿》;.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5《垃圾管理计划》4.2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管理4.2.1 船长应妥善保管《船舶防止油污证书》4.2.2 船长应根据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检验日期,及时报公司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本船防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4.3 《油类记录簿》的管理4.3.1 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甲板、机舱)应由大副/轮机长负责记录、保管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日期顺序记入空栏4.3.2 《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如果需要新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发放机关的印章)或向公司申领4.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4.4.1 该计划应妥善保存于船长处4.4.2 列于该计划附录出的联系人姓名、地址随变动及时更正4.5.3船舶应按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有关检查、培训、演练并逐次记录于附录IV-1,IV-2,IV-35机器处所防污染管理5.1 管理与要求机舱全体人员应熟悉防污法规,严格执行各项防污规章制度,落实防污染措施5.2 机舱污水排放5.2.1 在渤海海域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办负责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铅封申请,机务办公室和船舶予以配合原则上,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条件下,机舱油污水严禁向渤海水域排放,应执行本须知5.5的有关要求,由陆地具备油污水回收资质的单位向陆地回收处理。

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船舶安全航行时,可申请海事局,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水等除外)5.3 防止污油、污水漏入机舱舱底5.3.1 燃油、滑油转驳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5.3.2 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舱柜,不得放至舱底5.3.3 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5.3.4 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5.3.5 燃油、润滑油等集油柜出现高液位时,应及时驳空,以防溢入机舱舱底5.3.6 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槽)通至各集油柜的管路要保持畅通,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5.3.7 严禁将洗涤剂倒入机舱舱底5.4 污油水舱(柜)管理5.4.1 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污油水舱(柜)的容量及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5.4.2 驳运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时,应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5.4.3 抵港前,三管轮应将本船的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存量报告轮机长,轮机长根据需要及时向污油水接收单位申请,处理船上的污油水5.5 申请接收处理污油、污水程序5.5.1 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船舶所在港口的油污水接收单位申请,由海事局认可的油污水接收单位到船接收。

5.5.2 接收作业完毕,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接收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海事局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并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存档5.5.3 污油、污水接收的注意事项:.1当机舱污水超过船上的储存能力时,应向船舶所在港油污水接收单位中请接收;.2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连接好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紧牢另一舷的接头盲板;.3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处理漏油的应急工具、用品;.4指派专人进行操作排放;.5加强与接收方密切联系,确认泵的起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排量等;.6加强输送管路的检查,严守当值岗位,防止发生冒油;.7接收作业结束时,在确认输送管内无残油后方可将其拆除5.6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禁止将油污垃圾倾倒入海抵港时申请海事局接收处理,油污垃圾处理情况应及时记入《垃圾记录簿》6加装燃、润油防污染管理6.1 总则6.1.1 船舶加装燃润油工作的总负责人是轮机长,任何加油的文件、单据等应交轮机长签署,并予以确认6.1.2 做好加装燃润油全过程管理,全过程是指:油船(驳)到达至离开本船或本船靠上至离开加油码头。

在此期间各部门应将加装燃油、涧滑油作为全船工作,通力合作,加强值班责任心,防止发生油污染事故6.1.3 原则上加油工作须在白天完成,若必须在夜晚加油时,必须增加值班人员和准备充足的照明设备6.1.4 靠码头加油时,值班水手应经常巡视及调整系泊缆绳,在潮水涨落幅度大港口更要加强上述工作6.2 受油前的准备6.2.1 主管加油的轮机员要制订《加油计划》在制定时,应预先计算好所加油舱的存油量安排好加油舱柜的加油数量及加装的先后顺序,并留有合适的空档6.2.2 主管轮机员应会同大副商定装油舱序及加装量6.2.3 加油前应备好应急工具和应急物品6.2.4 配备足够的加油人员,使他们熟悉加油系统的溢油管、空气管、溢油柜、测深管(测深指示器)的位置和加油计划的详细过程6.2.5 堵好甲板出水孔、开启受油舱透气孔、堵好集油槽放残孔油舱透气管下无集油容器的,应放置集油器具6.2.6 检查供油管另一舷接头盲板及与之有关的接头盲板,密封要好;有关的加油阀开关要良好;确认供、受油管接头已装好,接头下方应放置油桶6.2.7 供受油双方确认加油的品种、数量、速度和联系方式6.2.8 开启受油舱进油阀,同时检查其它油舱进油阀应在关闭位置。

6.2.9 按供油方制订的供、受作业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受油时通知驾驶员在本船悬挂“B”字旗,夜晚亮红灯6.3 受油中注意下列事项:.1初始供油速度不应过快,防止油流首先封住测量管而引起冒油;.2确认供油是否已进入指定的装油舱;.3勤测量油位,加油速度不应过急,与供油方及时联系调整;.4保持船舶不发生横倾,当已受油舱装入2/3舱容时,应正确调整下一受油舱的进油阀,以防舱满溢出当最后受油舱装入3/4舱容时,应要求供油方降低供油速度,需停泵时要及早通知供油方;.5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立即执行《应急反应程序》,按溢油应变部署表中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迅速控制溢油扩散,回收清除溢油6.4加油结束时注意下列事项:.1确认供油管已扫净残油,关闭加油总管截止阀,打开验油阀无残油滴漏时,方能拆除加油管;.2关闭、封好所有阀门、盲板;.3滴落甲板上的污油,及时消除干净;.4集油槽落入残油时,在消除干净后方能将下部放残孔打开;.5加装燃、润油完毕,应将加装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记入《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燃润油加装纪录》;.6通知当班驾驶员加油结束7 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7.1 船舶垃圾管理7.2 船舶按《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V及其修正案的要求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公告牌》。

7.3 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应严格按《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V及其修正案的要求进行7.4 船舶垃圾严禁排入海中,应在船舶靠岸时送岸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5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按照IMO的指南制定,并由船舶指定专人执行,计划中应包括垃圾收集、储存和处理的书面程序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程序7.6 《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应按要求认真记录、签字8 污染事故对污染事故,应执行《事故处理规定须知》9 相关记录《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轮机日志》《燃润油加装纪录》XZ45-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加油计划》XZ24-1注:以上记录保存期限均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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