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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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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合同概念      篇一: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的主体不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 合同的内容不同  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3、 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

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4、 调整的法律不同  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

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

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  篇二: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要手续,随货清单等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  2.甲方的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意见而未能及时卸货,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负责人联系,双方及时沟通甲方应在三小时内及时给予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全的将货物运输到甲方规定的仓库以甲方指定的负责人签收为准。

  2.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等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运输途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或与其他客户产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结算方式  本批货物从 市到 .运费合计_________元,甲方收到货物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据运输发票,发票开据后________ _日内付款  第四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篇三:合同法释义- 运输合同  本章共四节,三十四条  在综合各专门运输法的规定和借鉴国际公约、各国运输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本章的运输合同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客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客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货运合同,主要规定了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可以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定义,这个定义参考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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