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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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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 订 后 的 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 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 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 2日公布的 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 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 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 5日公布的 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局 长 杨 焕 宁2016年2月2 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目 录第一编 总 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错误!未定义书签第 一 章 矿 井 建 设.8第 一 节 一般 规 定.8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8第 三 节 井 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 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 4第 二 章 开 采.1 8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1 8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2 0第 三 节 采 掘 机 械.2 7第 四 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2 9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 9第 六 节 防 止 坠 落.3 0第 三 章 通 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 1第 一 节 通 风.3 1第 二 节 瓦 斯 防 治.3 8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4 3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 4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4 4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 6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 8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5 0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5 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5 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5 2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5 3第 六 章 防 灭 火.5 3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5 3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5 6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5 8第 七 章 防 治 水.6 0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6 0第 二 节 地 面 防 治 水.6 1第 三 节 井 下 防 治 水.6 2第 四 节 井 下 排 水.6 4第 五 节 探 放 水.65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6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6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70第 三 节 井 下 爆 破.7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7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76第 二 节 立 井 提 升.85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89第四节提升装置.94第五节空气压缩机.99第十章电 气.100第 一 节 一般规定.10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103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洞室.10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10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10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08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09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110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111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111第二节 安全监控.111第二节人员位置监测.115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116第四编 露 天 煤 矿.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116第 二 章 钻 孔 爆 破.118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118第 二 节 钻 孔.118第 三 节 爆 破.118第三章采 装.121第 一 节一般 规 定.121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121第 三 节 破 碎.123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124第五节拉斗铲作业.124第四章运 输.125第 一 节 铁 路 运 输.125第 二 节 公 路 运 输.126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27第五章排.128第 六 章 边 坡.12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30第 一 节 防 治 水.130第 二 节 防 灭 火.131第八章电 气.131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131第 二 节 变 电 所(站)和配电设备.1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3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34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35第 六 节 照 明和通信.136第 九 章 设 备 检 修.136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37第 二 章 粉 尘 防 治.138第 三 章 热 害 防 治.140第四章 噪 声 防 治.141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14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41第六编 应急救援.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142第二章 安 全 避 险.144第三章 救 援 队 伍.14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146第 五 章 救 援 指 挥.146第 六 章 灾 变 处 理.147附 贝!I.150附录主要名词解释.150第 一 编 总 则第 一 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 据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 二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 五 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 七 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 八 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 九 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 十 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 十 一 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 十 四 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 十 五 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 十 七 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 十 八 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 十 九 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 二 十 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 二 十 一 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 二 十 二 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 二 十 四 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 二 十 五 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 5 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 0 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 5 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 0 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 二 十 六 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 二 十 七 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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