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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保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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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保研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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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2007]201号华政办[2008]178号修订华政办[2010]255号修订华政办[2013]32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三条进行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学习和科研能力等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第四条各院(系)推免生的名额,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校推免生名额(扣除单列名额)按本校各院(系)专业毕业生人数的比例予以计算取整,余下名额参照各院(系)上年度毕业生读研人数的的比例予以分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4+2”本硕贯通制培养)和退伍学生的推免生名额单列,不占用院(系)名额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推免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确定年度推免生名单。

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等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各指派1人组成,负责推免生的推荐、接收等事务性工作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督察组督察组由纪委和监察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室主任担任督察组正副组长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各院(系)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院(系)推免生工作院(系)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政负责人及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教务处组织实施推免生的推荐、材料复核工作研究生教育院组织实施报考本校推免生的复试、接收工作第二章推荐第六条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初审议通过当年推免生工作计划并公布第七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延长修业年限学生)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15%;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参加其他语种考试的须达到相应的水平)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六)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七)有两名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1名教授)教师的推荐信第八条申请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20%,符合本办法第七条除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外的其他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受所在院(系)综合排名限制,并不计入院(系)初选名额,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一)在校定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不低于4000字)二)曾获得省部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学术专业技能竞赛奖励,或者获得国际、国内重大竞赛一等奖(奖励级别须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上述学生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获得推免生资格后,计入所在院(系)推免生名额第九条各院(系)受理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学生,按在校期间的学业表现、面试分、附加分之和予以推荐排名。

学业表现与面试分总计100分,其中学业表现占比90%、面试占比10%学业表现由该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换算得出(绩点最高4.0,该项最高计分为90分),面试最高分10分各院(系)组成推免生遴选面试小组,重点对学生的科研素养、学术潜质、思辨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排名总分计分公式= +面试得分(总分10分)+附加分附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类别附加分项目分值重大竞赛在国际或国内各类重大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经学校推荐)4-15分优秀学生、优秀干部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上海市优秀共青团干部、上海市优秀共青团员10分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上海市共青团调研奖8分创新能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已结项)项目负责人4分项目参与者2分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已结项)项目负责人3分项目参与者1分学术成果校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且不低于4000字,15分第一作者10分非第一作者5分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且不低于4000字,3分第一作者2分非第一作者1分校论文竞赛一等奖项目负责人3分项目参与人1分校论文竞赛二等奖项目负责人2分项目参与人1分在校期间同一类附加分项目获得两次以上的,只取其中最高分值的一次,不同类别附加分项目分值可以累计相加。

利用同一研究成果申请两类或两类以上加分项目的,按最高加分项进行计算,不得重复累加重大竞赛加分项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奖项难易程度进行认定对于提交科研学术成果的申请学生,学校组成专门答辩委员会,对其科研学术成果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有权根据答辩情况,裁定不予加分或者给予加分第十条各院(系)按实际推荐名额的120%审核确定推免生初审排名名单,并进行院(系)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院(系)报教务处复核第十一条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初审名单、学生自行申报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十二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推免生名单经审议确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及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若有修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列入公示名单的学生应于公示期间作出书面承诺各院(系)应将推荐结果、学生承诺情况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第十三条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推免生须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

第十四条推免生名单按照程序报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确认后获得推免生资格第三章接收第十五条推免生可以申请就读本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积极向其它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有关专业推荐第十六条研究生教育院接收本校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研究生教育院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三)研究生教育院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研究生教育院通知该考生第十七条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第十八条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对已获推免资格但放弃推免的学生,取消其当年至毕业时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第二十条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或名单有异议,可按照相关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本办法所称“校定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见校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及期刊等级分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推荐和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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