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管理的法治化,1,专题内容,一、教师为何要依法执教,从教师的职业身份说起,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四、遵循法治原则,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2,一、教师为何要依法执教,从教师的职业身份说起,社会身份:是一个人被社会所认可的角色定位或职业符号多重,法律身份:,是基于某种事件或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定的地位或资格教师作为接受国家委托,具体实施培养人的活动的人,法律必然会对其资格、地位作出规定3,1,、,法治社会要求教师懂法、依法执教,宏观:,宪政体制,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变化!,教育领域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过去:特别权力关系下排除基本人权和法治原则;,排除司法对教育的介入和审查;,当下:学校、教师:独立的权义主体学生:公民与学生的,权利确立;司法介入范围扩大中观:法律尚不完善,管理体制未理顺!,体罚与惩戒,管教权缺乏法律依据,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微观:法治观念弱,学生及其家长:“绝对权利”、趋利性,教师及学校管理者,:忽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4,2,、教师职业的法律身份要求教师懂法、依法执教,改革开放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的转变:,公务员,专业人员,计划体制,教师法,国外的教育实践:,公务员:是指由国税支付工资的、从事现代国家公共事务及其政治管理的人员。
三类:,政务公务员,(,行政干部,),军务公务员,(,军事干部,),教育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雇员:是与政府、企业等通过合同建立雇佣劳动关系的人员的统称我国教育的后改革实践:教师分类管理,公务员,专业人员,准公务员,计划体制,教师法,事业单位改革,5,事业单位改革与教师的身份取向,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与基本分类:,行政管理类,社会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6,3,、教师的职业特点要求,教师懂法、依法执教,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需要对教师的行为进行必要的保护与限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新课程的培养目标,:,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教师要先具备法制观念教师的行为分为:,1,、职务行为:代表学校的意思和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包括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由学校来承受学校对职务行为承担,替代民事责任,2,、非职务行为,免除替代责任,教师实施的超越职责的行为,教师借用机会的行为:犯罪行为,7,从教师的视角看,认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认识学生的权利,不侵犯并积极维护学生权利,执教行为要遵循法治原则的要求,保证执教行为的合法合理,8,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是公民,拥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还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包括三类:,宪法,民法,教师法,规定的公民、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师职业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要求教师在守法的基础上遵守职业操守教师聘任合同:约定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9,(一)我国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权利:,宪法,民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专业权利:,教师法,等教师职业规范规定的教师所享有的权利10,1,、人格权,作为公民,人格权,是权利人维持自身的人身和人格利益所必需要的权利,是基于自然人或法人本身的固有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等生命健康权,11,2,、著作权,作为公民,著作权是指作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以人的脑力劳动成果表现出来的非物质财产中国首例教师著作权纠纷案,12,3,、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违反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3,4,、参与学校管理权,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5,、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第四章,培养和培训,:共,4,条,原则,缺乏保障,“,教师教育条例,”,的无疾而终,6,、对学生的管理权,14,7,、获得薪酬待遇权,教师法,第七条,(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的规定尚未落实三险一金),失业、医疗、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津补贴问题突出,总体水平低调查显示:教师最想从事的职业是公务员!,15,8,、职务晋升权,教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9,、惩戒权?,16,(二)我国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履行法定义务障碍,17,1,、遵守宪法和法律,教师法,第,8,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法,第,8,条教师的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尊重学生人格,18,2,、尊重学生人格,教师法,第八条,教师的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3,、禁止体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按计划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教师法,第,8,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0,5,、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日本规定:,“,地震时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老师在地震时必须要说的几句话,比如:,“,一切都听老师的!,”“,藏在桌子下!,”,2008,年,0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保护学生安全,”,首次加入其中,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2008,),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22,6,、教书育人,教师法,第八条,教师的义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23,三、学生的法定权利,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公民。
1,)学生是社会的成员,是具有国籍的公民;,(,2,)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学习的公民;,(,3,)学生是按规定的条件登记注册、获得学籍并有教育档案的公民学生的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学生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广义与狭义之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4,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学生状告母校热潮,一是民事诉讼,如学校服务不到位的、缴费收费发生纠纷的、在校期间学生被伤害的、学校管理设施和方式存在瑕疵的、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到位的;,二是行政诉讼,如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学校拒发证书的25,(一)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民事权益可分为两大类:,人身权: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点: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财产权:主体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纠纷解决方式:自力救济、民事诉讼,26,1,、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特点:,自出生之日起获得;,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够主张权利;,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毫无意义,27,2,、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内容:,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不法侵害;,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损害的请求赔偿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8,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得以保持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