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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和申领使用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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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和申领使用规定》全文《机动车驾驶证和申领使用规定》全文(根据2016年1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 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 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 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 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 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 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 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 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 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 监督管理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 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 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 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 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 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 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 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 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 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 1)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 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 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二节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 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 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 周岁以上,60 周岁 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 型的,在20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 驾车型的,在20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 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 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 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 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 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 150 度 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 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 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 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 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 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 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 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 上肢符合本项第5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 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 第 6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 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 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 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 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 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 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 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 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 车、有轨电车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 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申请增 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 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 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 记满 12 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 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 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 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 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 记满 12 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 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 记满 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 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 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 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 申请;(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 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 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 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 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 籍证明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 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 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 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 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 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 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 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 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 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 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 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 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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