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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协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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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协会工作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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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试行)甘肃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推进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甘肃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组织广大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动员群众推进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范适合全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网络组织网络第五条第五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重要工作,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会员、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第六条第六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每 3 年召开 1 次会员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七条第七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设 9-11 人,理事会由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

第八条第八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 1 名,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设副会长 1 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 1 名,由村(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兼任第九条第九条 建立会员小组中心户和会员联系户,会员小组根据人口规模,以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交通便利的相邻小组为单位进行合理设置,在会员小组中,选举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会员为小组长(中心户长),每个会员联系 3—5 户育龄妇女家庭第十条第十条 广泛动员劳动致富能手、“五老”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加入协会组织,会员人数应占村(社区)总人口的 10%左右,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协会组织时,要举行仪式,配发会员证,以增强其责任感和荣誉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有工作阵地,挂计划生育协会牌子建立“会员之家”,挂“会员之家”牌子,配备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协会宣传版面、宣传挂图和文体活动器材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职责工作职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理事会全面负责协会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 1 次理事会,研究解决协会工作重大问题;负责解决协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落实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落实理事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协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每月主持召开月例会,听取会员小组长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月工作,及时向理事会反映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上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员名单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小组长每月组织会员活动 1 次主要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倾听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群众在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活动记录第四章第四章 发展会员发展会员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积极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致富能手、“五老”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群众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每次换届前要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对群众反映差、影响恶劣、作用发挥不好的会员,要劝其退会第五章第五章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

动员广大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集中活动日、“母亲节”、“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每年集中宣传活动不得少于4 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动员组织会员建立自娱自乐班,创作有一定文化品味、丰富精神内涵、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题材的文艺作品、节目,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第六章第六章 服务活动服务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以构建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严格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程序,组织会员对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审议,提交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7 天,无异议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会员对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审议,提交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7 天,无异议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积极筹措资金,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开展送感情、送温暖活动,进行慰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及时了解和反映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协助村民(社区)委员会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第七章第七章 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广泛动员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特别是动员农村二女户家庭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动员广大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会员根植于广大群众中的优势,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育龄群众经情、孕情、环情,准确掌握生育情况;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组织会员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公平、公正的落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企业和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流动人口中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生育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流出育龄妇女生育、节育以及相关信息,减少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助村民(社区)委员会组织会员和群众制定村(居)民自治公约,执行村(居)民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建立群众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通过会员大会、会员小组、走访群众等方式,了解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村(社区)党支部、村民(社区)委员会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或计划生育办公室反映汇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危害和侵占计划生育对象的错误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对有意隐瞒生育情况,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动员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第八章第八章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花名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人员名单登记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名单登记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协会的文件资料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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