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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备案的调和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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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备案的调和油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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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限公司 企业 标准Q/***0001S-2011芝麻调和油******** 发布 *********实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1前 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发布时间: 2芝麻调和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油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召回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成品芝麻油和菜籽色拉油按 2:1 比例调和后,再经过滤、灌装、灯检及分装后形成的芝麻调和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5688 -2008 动植物油脂中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2008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17376-2008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GB/T 17377-2008动植物油脂测定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 17756 – 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 18979– 200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27-2003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24 -2008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525 -2008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200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GB/T 5530 -2005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的测定GB/T 5538 -2005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 年]第 98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 年]第 102 号令33 指标要求3.1 芝麻油:应符合 GB8233 的规定3.1.2 色拉油:应符合 GB27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求见表 1表 1 感官要求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特征香味,无其它不良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的特征滋味,无其它不良异味外观澄清透明液体,无悬浮颗粒,无浑浊和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等级指标见表 2表 2 理化指标等级 指标 项 目 一级二级三级气味、口感正常冷冻试验(0℃冷藏 5.5 小时)澄清、透明水分及挥发物(%) ≤ 0.10杂质(%) ≤0.05酸价(koh)/(mg/g) ≤0.501.03.0过氧化值(g/100g) ≤0.250.250.25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50总砷(以 As 计) (mg/kg) ≤0.10.10.1铅(以 Pb 计) (mg/kg) ≤0.10.10.1黄曲霉毒素 B1(ug/kg) ≤101010苯并(a)芘(ug/kg) ≤101010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3.5 食品添加剂4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的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 3.6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8955 及其他卫生要求的规定 3.8 其他要求 产品中不得掺入非食用油和不合格原料成品植物油4 检验方法4.1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 GB/T 5525-2008 中的第 5 章、第 6 章执行4.2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按 GB/T 5528 执行4.3 杂质检验 按 GB/T 15688 执行4.4 冷冻试验 按 GB/T 17756-1999 执行4.5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检验 按 GB/T 5009.37 执行4.6 总砷检验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7 铅的检验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8 黄曲霉毒素的检验按GB/T 18979-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4.9 苯并(a)芘的检验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5.1 抽样按照 GB/T 5524 的要求执行5.2 出厂检验5.2.1 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5.2.2 按本标准 4.1 的规定检验5.3 型式检验5.3.1 初次生产、停产六个月以上、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委托型式检验每半年检测一次5.4 判定规则5.4.1 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不合格判定5.4.2 产品的各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6 标签6.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6.2 应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6.3 应标明芝麻油的实际含量(质量分数) ,且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6.4 应标注成品油的加工方式7 包装、储存、运输7.1 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的规定7.2 储存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尤其要避开有异常气味的物品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于某些特殊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贮存期限 18 个月(22℃以下环境) 。

7.3 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68 可追溯性要求以一个生产批次为追溯单元每个生产批次所用的原料成品油、调配好的成品油和其他添加物均应封样留存,并记录相关质量和工艺信息留存样品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低于本批次产品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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