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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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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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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批准将集体公司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公司职工安顿费用的批复财综〔〕1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你们报来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畴有关政策的请示》(黑财综〔2008〕58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告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有关批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引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批准将目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破产、改制国有公司和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安顿费用的政策扩展至集体公司,容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公司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公司职工安顿费用   二、关闭、破产集体公司波及的原划拨土地由本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告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予以出让或者租赁,出让价款、租赁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本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有关公司职工安顿费用。

 三、改制集体公司波及的原划拨土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者转让方式处置,并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献的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原划拨土地的出让价款和租赁收入,以及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的土地价款,均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有关公司职工安顿费用 四、你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财政厅抓紧研究明确在以转让方式处置集体公司原划拨土地时,有关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价款的核定措施,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此复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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