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海运提单 •一、提单(提单(Bill of Lading B/L)的定义)的定义• • 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有重要意义 三、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1、海牙规则 (Hague Rule)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o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 1931年6月正式生效•2、维斯比规则(Hague Visby Rules) 《1968年协定书修改的海牙规则》 • 1968年通过 1977年生效•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联 合 国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United Nations on the Carriage by Sea》• 1978年3月通过 1992年11月生效•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 1980年5月签定•5、 《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500•6 、国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19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四、 提单的性质(作用)•1、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Receipt for the Goods)•2、 提 单 是 货 物 所 有 权 的 凭 证 Documents of Title)•基于这一性质,提单可以转让、抵押•3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 )•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五、 提单的种类 •(一)根据货物是否装船来分类(一)根据货物是否装船来分类•1) 已 装 船 提 单 (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定义:指承运人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特点:提单上标注船名,航次和装船日期• 一般情况下,银行只接收已装船提单•2) 收 货 待 运 提 单 (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定义:指收货后,装船前签发的提单•特点:无船名、无航次、无装船日期(二)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来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 定义:提单上无有关货物的不良批注的提单•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定义:提单上有有关货物的不良批注的提单•一般情况下,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三)根据收货人栏填写内容来分类•1)记名提单()记名提单(Named B/L))•定义:指在收货人栏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特点: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不 记 名 提 单 ( 空 白 提 单 )(Open B/L)•定义:指提单收货人栏 为空白的提单•特点:空白提单转让不需要背书,交付即完成转让•3)指示提单(指示提单(Order B/L))• 定义:指在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的提单•To Order――凭指示即凭发货人指示 To Order提单的第一背书人为发货人。
•指示提单可以转让,转让需背书•“To Order of ××××”——凭某人指示,一般银行为第一背书人(四)按提单内容来分类•1、繁式提单 (Long B/L)•定义:指正面有内容,背面有条款的提单•2、简式提单 (Short B/L)•定义:指正面有内容和主要条款,背面为空白的提单•集装箱海运提单多为繁式提单(五)按运输方式来分类•1、直达提单 (Direct B/L)•特点:只有装船港,卸船港•2、转船提单 (Transshipment B/L)•特点:有装船港,中转港,卸船港•3、多式联运提单 MT B/L•特点:提单上注明了前程运输方式和目的地(六)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提单•1、倒签提单•特点: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日期•2、顺签提单•特点: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晚于实际日期•3、预借提单• 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来为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都是既违约又违法的,签发提单的承运人要承担由此引发起的后果和责任•4、过期提单• 在提单签发21天后,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为过期提单•注意:过期提单不是无效提单七 提单业务•1、集装箱国际海运业务中,提单是由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签发的。
•2、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船完毕的日期,提单的签发地点在船公司或船代办公处• •3、提单的份数:提单有正本,副本之分•正本(Original)提单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Copy)提单一般也为三份,不具法律效力,只做联系工作用•提单由承运人自行印制,无碳复写,国际货代协会(FIATA)有统一格式,但目前未得到推广•提货时需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给承运人或其代理,其余各份自动失效•4、提单可以更正,也可以补发•5 为解决出现货物不良情况时的承,托运人双方矛盾,目前通常采取“保函”方式来解决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书面“保函”•“保函”对承、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效承运人不得以“保函”来对抗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八 提单流转程序(信用证结汇下)•1、进口货运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到船公司船代或处领取正、副本全套提单•2、货代将正、副本提单交发货人•3、发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在提单签发后21天内及信用证有效期内到结汇银行议付全套正本提单交银行 )• •4、银行审单•5、结汇银行将全套单证(包括提单)寄至进口商开证行•6、收货人到开证行“付款赎单 ”•7、收货人凭一份正本提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换取“提货单”、“交货纪录”、“设备交接单”,然后报关,报检,办理港口提货手续提货。
•电放•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九 提单的正面内容•1、发货人 Shipper•2、收货人 Consignee•3、被通知人 Notify Party•4、提单号 B/L No.•5、 船 名 Name of Vessel (Vessel Name)• 航次 Voyage No. (Voy. No.)•6、装船港 Port of Loading•7、卸船港 Port of Discharge•8、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9、正本提单份数 Number of Original B/L•10、唛头 Shipping Marks•11、件数 Number of Packages•12、货名 Description of Goods•13、毛重 Gross Weight(KG)•14、尺码 Measurement (CBM)•15、运费支付情况 • 预付:Pre paid ( P.P ) • 到付:Collect ( C.C )•16、收货地点 Place of Receipt•17、交货地点 Place of Delivery•18、箱号 Container No.•19、封号 Seal No.•20、不知条款 •①“Shippers Load and count and seal” SATD TO CONTAIN:113 ps of × × × •②“S.L.C” said to contain:113ps of × × × • (十)背面条款•1、管辖权条款•2、留置权条款•3、自由转船条款•4、选港条款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航运公司的提单大都规定按承运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处理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各航运公司对罚款的规定不同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各航运公司规定的限额不同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海商法》中的提单•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