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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无权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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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无权代理的概念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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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2)n【教学内容】无权代理的概念、构成、法律后 果;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法律后果; 再代 理的概念、构成、法律效力n【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的构成、法律后果;再代理权的构成n【教学重点及难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 成、法律后果;再代理权的构成n【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讨论相结合n【教学资源】民法学习网 http://202.205.1.187代理(2)n一、无权代理概述(案例1、2)(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构成(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二、表见代理(案例3、4;视频:状告律师事务所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构成(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n三、再代理(案例5)(一)再代理的含义、构成(二)再代理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作业布置一、无权代理(一)(一) 无权代理的无权代理的含义、含义、构成构成1 1、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的含义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 代理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发生无权代理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根本就没有 获得本人的授权;或者是授权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其 实施的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包括质的超越和 量的超越3)代理权已终止即行为人曾经有代理权,但在实 施代理行为时,其代理权因各种原因已消灭2 2、无权代理的构成、无权代理的构成((案例案例1 1))n(1)行为人既没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没有 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n(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n(3)第三人须为善意n(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n(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二)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案例案例2 2))n n无权代理发生后,涉及行为人、本人即被代理人与 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依法律规定,无权代 理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法律后果:n n1 1、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后果、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后果就被代理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 行为因为无权代理人在未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形下为代理 行为一般会损害本人利益,为保护本人利益,法律规定无 权代理的后果不能对本人当然发生效力在实践中,发生无权代理后,并非完全对本人不利, 因此为保护本人利益,使其按自己的意愿做出利益衡量, 法律赋予本人追认权。

关于追认权) 追认权追认权n n所谓追认权,即指本人得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决定 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对其有效的权利n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本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单方行为 即可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效力,成为有权代理 本人的追认行为可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向相对人直接 作出形式上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为口头方式n 《民法通则》第66 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 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法 律对默示追认方式的认可同时,为避免本人与相对人之 间因本人不及时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而致相互间的关系处 于不稳定状态,依《合同法》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可 以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并且本人追认的意思表 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期限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在本人未作追认的表示前,善意相对人也可以通 知的方式作出撤销的表示,以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2 2、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后果、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后果n 为保护相对人权益,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n 一方面相对人得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本人对无权代理 行为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另一方面在本人未对无权代理 行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n 无权代理行为一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自始不发生效 力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人不承担行为 的后果而在无权代理行为既未被撤销又未被追认时,则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承担的民 事责任是何种责任?学者们有不同观点n n3 3、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后果、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后果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n n观点一:行为人向相对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 理由:无权代理行为虽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的,但行 为人实际上是代理本人本人与相对人才是当事人,如承 认履行责任,则违反合同的相对性,使法律关系的主体发 生变更,且有时也不利于保护无权代理人 (法国立法例 )n 观点二:可以是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履行责任理由:让相对人选择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充分保 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 (德国立法例)n 比较分析:在本人拒绝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仅指对本人无效即对本人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并 非指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的 行为本身是有效的,本人拒绝追认后,行为人自应当对相 对人履行。

实践中,有许多行为人也确有履行能力,如其 确实履行不能或存在履行费用过高、不适宜强制履行等情 形,则应由行为人承担酷偿损失的责任观点二更合理 3 3、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后果、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后果n 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则行为人的代理行 为为有权代理,行为人即为本人的代理人n 若无权代理行为不被本人追认,则本人对行为人的行 为不负责行为人的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人应向本 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即知道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而仍与行为人实施行为,则行为人与相对人应就此无 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视频:状告律师事务所)(一)(一) 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的含义、含义、构成构成1 1、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的含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但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由法 律规定其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行为表见代理的性质:观点一,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看,属于有权代理观点二,从表见代理的原因看,属于无权代理比较分析: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与有权代理 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即由本人承担行为的后果。

因此,表 见代理只能属于有效代理,而不属于有权代理区别: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区别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区别虽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但立法理由不同有权代理:保护本人利益,特别在委托代理 中,反映本人意志,体现私法自治原则表见代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 益,体现诚信原则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要求相对人须善意且表面上不存在令其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须为善意且须存 在令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 2、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只有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产生法律后果,代理 行为是否对本人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而表见代理则无须 本人追认,就对本人产生效力,本人不得拒绝 **注意两点:(1)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 虑,既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也 可以行使撤回权,主张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中本人 是否享有追认权学界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本人享有追认 权,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本人追认之前;有的认为,实 践中如出现本人要求追认而相对人主张撤销时,因往往是 对本人有利而不利于相对人,从表见代理保护善意相对人 的宗旨出发,应认为本人不享有追认权。

2 2、表见代理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构成((案例案例3 3))n(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n(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 理由n(3)须相对人为善意n(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 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n**探讨:*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应有本人的主观过错?*实践中发生的常与本人过错有关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应包括本人主观过错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应包括本人主观过错 ??n n观点一:表见代理须以本人主观过错为要件若本人 主观无过错,即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否则忽视了无过错本人的意志和利益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 、自愿原则,也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n 观点二:构成表见代理无须考虑本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本人有无过错属于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外人难 以审查,如要求本人有过错,势必加重相对人与行为人为民 事行为时的审查负担,交易便捷的目的难以达到,不利于保 护交易安全,况且本人承担表见代理后果后,如有损失可以 向行为人追偿 n 比较分析:表见代理制度旨在衡平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 ,在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之间进行取舍,势必一定程度上牺 牲本人利益。

倘若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即使在举证责任分 配上要求本人举证,本人也能够以无过错而免责,这样不利 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而,表见代理的构成无须本人 主观上有过错,但如何妥当维护本人利益值得考虑实践中常与本人过错有关的表见代理实践中常与本人过错有关的表见代理n n(1)本人曾明示或默示将授予代理权,但后来并未实 际授予如果已经授权,只是未用书面方式而仅以口头形 式做意思表示,属于有权代理n (2)在代理过程中撤销代理权或代理终止后,未采取必 要措施例如,被代理人未收回授权证明,相对人不知情 n (3)本人将证明文件随意交给行为人,使其与相对人进 行民事活动n (4)行为人与第三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知道而又 不表示反对n (5)因怠于管理导致证明文件、印章等被盗或被盗后相 当时间内末发现或未进行公告等,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为 代理行为但通说认为,本人能够证明行为人利用被盗的 证明文件、印章等为无权代理的,不成立表见代理二)(二)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案例案例4 4))n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 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 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 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本人不 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 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为 抗辩。

n 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 可主张表见代理即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三、再代理(一)(一) 再代理的再代理的含义含义、、构成构成1 1、再代理的含义、再代理的含义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在必要的情况下 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以自己的名义转托他人而由他人所为 的代理,后一代理人则称为再代理人或复代理人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同 意,否则不能成立再代理,但紧急情况下的转托除外再代 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关于是否应承认再代理,学说中存在争论,在立法上各国 规定也不同关于是否应承认再代理学说中存在的争论:反对者认为,代理关系是基于双方间的信任关系, 而再代理违反此原则支持者认为,再代理有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代理权内容和关系上看,是否需要代 理人亲自实施都对本人无利害关系的情形,可以允许在立法上各国规定也不同: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再代理,日 本民法则规定允许2 2、再代理的构成、再代理的构成(案例(案例5 5))n(1)须经原代理人授权n(2)须为被代理人利益n(3)须事先取得本人同意,或事后及时报告本 人并取得其同意n**注意: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 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发生 再代理效力。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 讯联络中断等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 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 及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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