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电大,本科,合同法,案例 1: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案: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
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答题要点: 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
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案: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4分) (2)依据《合同法》第1O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分)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4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4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4分) 4: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 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答题要点: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5:某矿泉水厂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试分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答案:答题要点: 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某水果批发商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并同意按甲方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为什么? 答案:答题要点: 法院的处理正确 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7:某水果批发商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合理,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发去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除购买10吨外,再多购买5吨荔枝,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并同意按甲方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 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答案:法院的处理正确 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8: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XX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XX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XX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答案:答题要点: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XX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9: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