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施工房屋受损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房 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 范和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木办法运用于木市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 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木办法所称房屋受损安全鉴定,是指房地产开发施工期间造 成周边房屋损坏须进行安全鉴定及赔偿行为的活动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 作,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 造成周边房屋受损安全鉴定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鉴定调处仲裁及赔付等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受损安全鉴定应遵循依法处理 与超前防范,事后处理与事前防范,统一受理与分工协调的 原则第六条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 报、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 定职责及时受理,协调处置,依法查处第七条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 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作业的监 督管理,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排查,对可能危及或己造成周边 房屋受损的提出整改意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施工影响周边受损房屋的事前防范范围包扌舌开挖 深度2倍范围内的房屋;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震动烈度达到3级以上时,距离发生点50米范围以内的房屋, 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内的房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对存在危及周边安 全隐患或受损范围内的房屋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 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之前,应当由有资质的 单位对周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并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施 工完毕后出具沉降监测报告,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作为 房屋受损程度赔偿的依据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房屋安全鉴定 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受理申请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查勘工作,并在现 场查勘作业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房屋安全鉴定 报告书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 其周边有利害关系的房屋所有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房屋受损程度赔偿的依据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 定,应当依据国际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并及时向 委托人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鉴定证明。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 单位及鉴定人员对于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对委托人或中请人提岀申请鉴定 的房屋概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房屋的名称、地址、 朝向、产权人、使用人、承租人、建筑年代、改造年代、用 途、层数及结构形式;2、房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 单位;3、房屋的内墙、外墙、天花饰面、室内地而及门窗设 施等装修概况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检测内容包括:1、 地基基础勘查房屋室内外地台、各墙柱脚是否有开裂损 坏现象,地基基础是否产生不均匀沉降而造成上部结构构件 出现开裂及变形等异常现象,以确定该房屋主体整体是否发 生不均匀沉降现象及房屋沉降是否趋于稳定,并判定该损坏 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影响2、 钢筋混凝土勘查钢筋混凝土构件是否出现明显的压力变 形及开裂损坏等异常现象,对损坏(包括开裂、变形、保护 层剥落、露筋、钢筋锈蚀程度等)构件外观状态进行拍照记 录,并判定该损坏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影响3、 砖墙砌体勘查砖墙砌体是否出现明显的受力变形及开裂 损坏等异常现象,对损坏(包括•开裂、变形、风化、拱突等) 构件进行拍照记录,并判定该损坏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 影响。
4、 木结构检查木结构是否出现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 朽、裂缝及接点是否出现松动、脱樺等损坏现象,并判定该 损坏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影响5、 装修部分勘查内外墙及天花板的抹灰层是否出现风化、 空鼓、起拱、脱落及龟裂等损坏现象;楼地面饰而是否出现 空鼓、起拱、起砂和开裂等损坏现象;门窗是否出现变形、 开裂、木质腐朽、铁件锈蚀等损坏现象,使用是否灵活第十八条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 鉴定书上予以注明;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出观察使用、 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委托人或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进行重新鉴定重 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委托人或中请人可提出中请 复核,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复核意见认定鉴定结论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竣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再次委托房 屋安全鉴定单位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由房屋安全鉴 定单位岀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 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 房屋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施工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提出赔偿事宜时, 依据两次鉴定比对结果报告,由开发企业与受损房屋所有权 人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受损房屋所有权人因赔偿事宜达不 成一致意见时,由有资质的定损价格估价单位出具相应的受 损价值报告,做出赔偿处理意见,或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二十四条 木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市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