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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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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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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 事实或材料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 实或材料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1、关联性指 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 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 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2、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 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如所有 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 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 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在审查证 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 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 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 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 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 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2.物证物证是指 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非法印制、买卖、 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 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赃物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 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 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4.证 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税务机关及工作人 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 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 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6.鉴定结论鉴定结 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 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常见的鉴定结 论有发票鉴定、海关完税凭证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 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 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形式可以 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二)证据的其他分类证据还可以按照表现形式、与税收违法案件 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源方式等标准,进行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 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 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稽查案件中的单据、账册、报表、 视听资料等都属实物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 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 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 其他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 的情况下,应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3.原始证据和传 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即第一手的事实材 料。

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传 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属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书证的抄件、影印 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像,复制的视听资料等 三、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 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了解和掌握 证据规则,对提高稽查人员取证能力将大有裨益1、最佳证据规则, 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 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 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 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补 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 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一)证据效力的规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 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 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 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 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 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 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二)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规定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 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5.当 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 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 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 供的证言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 得的证据。

9.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 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三)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规定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 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 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 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 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或者他 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 依据的证据材料四) 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1.自然规律及定理2.除当事人有相 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 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推定的事实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 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稽查人员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 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稽查 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 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目前,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诉讼证明活动有 以下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或者明显优势即可这主 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二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 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 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这主要适用于刑事 诉讼 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一)依法取证原则(二)全 面、客观、公正原则(三)行政效率原则第二节 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 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 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 件2.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 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 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 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 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 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 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 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 盖章和押印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 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 者翻译人员签名二、 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 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 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 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 佐证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三、 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 定的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 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2.通过拍摄、 录音等方式取得(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不能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3.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 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 记录5.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几个复制品后办理公证,封存备 查,保证原始音像制品不受多次使用后出现磨损和音像失真。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1. 一般取证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 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 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 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 证人员等内容2)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 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 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 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 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 存3)拍照、摄像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 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4)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 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 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 员出具公证书2.特殊取证这主要指在不能顺利获取电子证据情况 时,如被加密、删改、破坏的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 子证据收集和固定活动1)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 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

解密后,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 进行一般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2)恢复使用软 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后,再进行一般取证四、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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