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5.07.18• 【文 号】• 【施行日期】2005.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 年7 月18 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 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 核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 1日至 12 月 31日,每年考核一次第六条 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 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 进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先进:(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 50%的;(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5%的;(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 1%的;(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七)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的;(八)未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的第十条 每年 2 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 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的测评结果及相关资 料报建设部、财政部,其他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报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同时 送管委会。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与同级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 组,对照本考核标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结合管理中心的自我测评结 果,分别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其他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进 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第十二条 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管理中心 的初步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先进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建设部、财政部 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第十四条 每年 4月 30 日前,省、自治区将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业务管理 工作的考核和整改情况报建设部、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 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由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 分。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可以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考核计分方法一、业绩考核(标准分为 42 分,每项指标标准分值为 6 分)I序号I 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I标准值I 计分方法 I| I I I •达到标准值的,得6分; II I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I I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2个百分 II I 计算公式: I I I| 1 | |60% |点加0. 5分,加满5分为止;| |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万元) | |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2 个百分 || | xioo% | ||| | 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万元) | |点扣1分,扣满6分的,得 0 分 ||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增长率(%) | |•达到标准值的,或年度住房公 || |计算公式: | |积金缴存率达到 80%的,得6 分; || |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万元) | |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2 个百分 || 2 | x100 % -1 |10 %||| |上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万元) | |点加0. 5分,加满5分为止; || | | |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2个百分 || | | |点扣1分,扣满6分的,得0 分。
|| | | | •达到标准值的,得6分;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 |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2个百分 || | 计算公式: | | || 3|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万元) |45% | 点加 0. 5 分,加满 5 分为止; || | TOO% |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2个百分 || |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万元) | | |1111点扣1分,扣满6分的,得0分 | | |•达到标准值的,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增长率(%) | |个人贷款比率达到65%的,得 6 || | 计算公式: | | 分; ||||||| 4|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万元) |20%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3 个百分 || | x100%-1 | |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 || | 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 万元) | | || | | |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3个百分 |1111点扣1分,扣满6分的,得0分 | | | •达到标准值的,得6分;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 |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0 .2 个千 || |计算公式: | |分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 || 5| |1. 5耘| ||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万元) | |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 2 个千 || | TOO% |分点扣 0. 5 分,扣满 6 分的,得 0 || |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 万元) | | 分。
|I I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 I I I| 6 I计算公式: [1% I •达到标准值的,得6分; II I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余额(万元) I I •低于标准值的,得0分 II I X100% III I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 万元) I I II I I I •达到标准值的,得6分; II I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I I•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 1个百II I计算公式: I I分点加0. 5分,加满5分为止; II 7I I1. 2%I II I 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万元) I I•低于标准值的,每低 0 . 1 个百 II I X100% I I分点扣1 分,扣满 6 分的,得 0 II I 当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余额( 万元) I I 分I二、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分为 58 分,共分五类考核内容有一项属实的,按所示计分方法扣分,每一类扣分不超过 15分)I总类I 具体考核内容 I 计分方法II I凡《条例》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请管委会审议或未执行管委会依法 做出的决I每发生一项II I 议 I 扣3 分 II I 1 1|(一)| I每发生一个II机I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I扣3分 II 构 I I II与 I 1 1I 制 I未按'、四统一〃原则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 I每发生一个II度 I I 扣3分 II 建 I 1 1I I未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稽核或审计、贷款审批、岗位目标责任、档案管理、|每项扣3分|I I 考核与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 I IIIIII I 1 1I I 未按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国 I 每项扣 3 分 II I 债、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I I|(二)| 未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每发生一次||缴| | 扣3分 || 、 | | 每发生一次|I提I未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账户 I I|取| | 扣3分 |I、 I 1 1I 使 I I 每发生一次 II 用 I 未按规定对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III管I I 扣2分 II 理 IIII I 1 1I I I 每发生一次 II I 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I II I I 扣2分 IIlliI I I每发生一笔II I 无充分理由,拒绝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II I I 扣3 分 II(三)I I每发生一个II 执 I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联网III行I I 扣3分 II 务 I 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未收回、且回收不力 ( 以年回收率100%为计 I 每低于 10%I' 一站式”、扣3分I会I分基础,年回收率为当年回收额与年初贷款余额之比)分 II计I 1——I 管 I 未设立专门执法人员 I 扣 3 分 II理I 1——I 制 I 涉及贷款的有关部门未实行集中办公,未开展“一门式”'、一条 I II 度 I 龙 ” 方便职工的服务方式 I 扣 3 分 II I 1——I I 未按规定建立购买国债决策程序和内部制约机制 III I未按规定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实行统一核算 I每发生一个II I I扣3分II I 1 1I I未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I 扣5分 II I 1 1I I 未进行分账核算管理 I 扣 5 分 IIIIII I 1 1I I 未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I 扣 3 分 II I 1 1I I 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执行 I 扣 5 分 II I 1 1| |未按规定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 扣5分 |I I 1 1| | | 每发生一次 || | 未按规定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 | || | | 扣3分 |I I 1 1| | | 每发生一项 |I I 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