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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分配规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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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分配规制问题探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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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分配规制问题探讨陈宏近年來,劳务派遣这种新羽用工方式在我国方兴未艾在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中,如何史好地协调 处理劳务派遗单位、川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派遗员工的权益如何得以保障,发生 劳动争议时贞•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都需要立法进一步规范,也亟待在理论与实务上进行深入研究劳务派逍法律责任的分配规制:两种观点的対峙我国劳动合同法笫九十二条确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遗单位和川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务派逍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 责任如何分配加以明确,学界存在的两种观点在实践中易发生歧义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逍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贲任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扌I!连带责任;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Z间的责任区分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三 是劳务派遣单位利川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四是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 “谁用丄,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戢终归责原则,已向劳动者承扒责任的一方,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应由另一 方承担时可以向对方追偿。

另--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选任的过错责任具体可农述为,彼派逍劳动者在劳动中致人损害的,劳务派遗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Z间,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推定 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逍劳动者选任上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被派遣劳动者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 的,劳务派逍单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三方关系的规范劳务派遣中法律责任的分配和规制,关键在于规范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对此,理论上主要冇劳 务派遣究竞是一重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上一-重劳动关系理论主耍基于劳务给付让与说、 真正利他契约说和委托代理说,这一观点认为,只冇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Z间形成一个劳动关系,持 这种观点的冇德国、日本等双重劳动关系理论认为,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存在劳动关 系,持这种观点的有美国我们同意双重劳动关系的观点首先,从劳动力性质上看,劳务派遣转让的 是劳务,与人身不可分离,因此,劳务派遣转让的实质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其次,从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看,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在劳动过程中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指 挥利支配,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从实践看,如果将派遣完全以一重劳动 关系理论子以界定,将难以解决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卫生义务、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争议等问题,而 将劳务派逍中的三方关系确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有利于合理分配三方的劳动法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近年来,包括坚持一重劳动关系的徳国、H本等在立法中纷纷加强川工单位责任,其理论基础和出 发点就是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逍法律责任的重新整合:阿点认识的架构在确认了劳务派遣系双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于本文第一个问题即冇关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的分配 规制上,尽管学界的两种观点都承认了劳务派逍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逍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两者 之间如何区分责任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必须结合以下四点,重新塑造和架构立法对劳务派逍法律 责任的规制,从而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责任分配机制第一,上述两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均冇其法理基础,但都欠缺对具体法律责任类型的划分第一种 观点仅考虑到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如何承担责任,但被派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 如何承担责任则没有提及:第二种观点仅考虑了被派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 承扌I!贵任,但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的H身利益受到侵害应如何区分并未表述清楚。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贵 任的类型,划分劳务派逍中的责任分配第二,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如何分配责任首先, 两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侵害被派逍劳动者 介法权益的责任区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划分,没冇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 原则区分己向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依照介同约定应山另一方承担时可以向对方追偿当然, 劳务派遗单位和川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位应如何分配责任我们认为,应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逍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理由是:用工单位因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受益,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由此而來的风险,使其承担 无过错责任符合社会正义劳务派逍机构从事的是单纯的经营劳动力资源的服务活动,仅是被派逍劳动 者的选任机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处于派遣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务派遣机构失去了实际控制力如果 让其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必然会加重其成本,不利于其发展当然,用工单位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后, 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第四,劳务派遣的法律贵任的规制不能脱离侵权贵任立法的限定我国侵权贵任法对劳务派遣问题 已冇规定该法第三T•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逍的用工单位承扌J!侵权责任;劳务派逍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 观点与立法规定相一致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8丿J 25日笫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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