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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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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审查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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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律师事务所文件xx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第六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 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 习律师、兼职律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 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 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 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和仲裁案件第六条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 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一) 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 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 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二) 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 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三) 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 接受委托的四) 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 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五) 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乂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详 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本办法在此不作列举第九条本所补充和归纳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一)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 为:1、在对同一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双方或多方同时投标的;2、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3、 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4、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 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5、 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一年之 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本所的除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以为的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 系后半年以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 委托。

6、 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 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7、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 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8、 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二)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 冲突行为: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 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2、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4、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 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5、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第十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建立为了应对本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本所建立"利益冲突核查信息 库”该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信息登录和信息 核查。

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中的信息,为本所的商业秘密,非经本办 法确定的查核程序和分管合伙人的同意,专管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不得将信息库中的资料复制、传阅和散布第十一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主要包含下列三类信息:(一)投标信息,包括投标律师的信息、投标项目的名称、投标 的具体日期等;(二) 案件信息,包括委托当事人的信息、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 信息、争端事项或者标的等三) 客户信息,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信息、专项法律顾问客 户信息、非诉业务客户信息;(四) 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及本所律师近亲属的信息等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第十二条 本所由法律文书用印审核的专管人员负责对利益冲突事宜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由本所分管风险控制组认 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核查 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或有利益冲突情形存在可能性的,负责核查 的人员和律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须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 人报告,由该合伙人作出认定;对于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 定仍有异议的,由风险控制组作出认定二)风险控制组应根据XX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 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认定及处理。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业务受理登记时,必须提供客户信息 及业务信息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信息的登录否则,专管人员有权拒绝 办理业务受理登记第十五条本所执业律师有义务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信息 提供给专管人员具体流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1) 投标信息应在正式提交投标材料前的三个工作日由投标负 责人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2) 法律顾问信息应在与客户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的当日 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3) 案件信息应在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的当日内由承 办律师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4) 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本所律师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及其他相关的信息,由律师本人在该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专 管人员申报并登录;第六章利益冲突的核查与处理第十六条利益冲突的核查(一) 本所接受的每一项法律服务委托,均应经过利益冲突核查 程序利益冲突核查分为事先核查、事后核查及核查纠正除非因特 殊原因无法进行事先核查的,其他事项均因经过事先核查本所的利益冲突核查由审核法律文书用印的专管人员负责二) 事先核查,是指本所律师应在受理每项业务或准备投标前, 向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专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以确定是否存 在利益冲突情形。

在确定不存在利益冲突后,方能与委托人签订法律 服务合同或正式递交投标材料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专管人员在《案件进程表》的审核结果为准三) 事后核查,是指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业务受理前进行利益冲 突核查的,承办律师应在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内,向利益冲突 核查信息库的专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四) 核查纠正,是指事先(事后)核查过程中均因疏忽没有核 查出利益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发现了利益冲突的存在,应向专 管人员申报,并由专管人员向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委员会汇报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的特殊原因是指:(1) 本所的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因技术原因发生故障且在短时 间内无法修复使核查无法进行的;(2) 因非工作时间无法进行利益冲突核查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 事项又比较紧急需要律师立即提供法律服务的;(3) 利益冲突核查专管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进行 核查且又无接替者的;(4)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事先核查的第十八条利益冲突发生后,对客户的处理方式有:(一) 在事先核查中发现利益冲突的,应将该情形如实告知当事 人或准当事人,并明确说明相关规定,按已存在的《常年法律顾问合 同》或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原则,谢绝拟委托当事人的委托要求。

二) 在事后核查中发现利益冲突的,如不能取得相关当事人豁 免的,则应与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终止委托 代理关系,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律师费三) 对存在利益冲突但当事人仍坚持要求委托本所律师的,应 将该情况向利益冲突的相对方说明在取得他们出具的书面豁免书后, 方能委托本所的不同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四) 豁免书应包括利益冲突的知晓情况、同意豁免声明以及委 托的具体法律事务当事人同意豁免的,必须报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委员会主任最后确认五) 即使获得了当事人的豁免,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承办律 师和本所的其他律师在业务代理中,仍应妥善保管该业务的文件、资 料和证据等,非经必要,不能向本所其他人员披露、提供;严格保守 该业务的任何信息,非经必要,不能向本所其他人员披露、提供;禁 止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其律师披露任何业务信息第十九条风险控制组在认定利益冲突时,应考虑的因素有:(一) 时间因素风险控制组应结合实际情况,调查利益冲突方 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时间、“投标申请时间、法律服务合同 的签订时间、接受委托时间”等时间点,来确定利益冲突方的前后顺 序。

二) 业务能力风险控制组应当综合考察律师的业务能力业 务能力的考量应当包括:该律师的专业学历背景、执业方向、实务操 作能力、执业时间、执业经验等,从而作出利益冲突方之间业务能力 的比较三) 社会关系风险控制组首先应考察该业务所涉及的领域是 什么其次,结合利益冲突方在该领域的社会关系、了解程度,作出 有利于业务执行的判断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口 碑四) 以上因素的运用,原则上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 但委员会认为律师的业务能力及社会关系对本业务有很大影响时,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性的判断第二十条利益冲突中,律师应遵循的规则有:(一) 本所不同律师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报分管风 险控制组合伙人认定,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二) 本所律师对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定意见不服的, 可以向本所风险控制组提出复议申请三) 风险控制组对复议申请,应根据<乂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 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最终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法当 风险控制组的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的方式决定,表决结果以 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出决定(含三分之二)。

四) 对于风险控制组作出的最终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法,本所律 师必须服从如不服从的,本所有权拒绝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对 已签订委托合同的,有权不征求承办律师的意见,予以解除五) 利益冲突事项涉及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或其他(高级)合伙 人的,则在讨论审议时,该律师应予以回避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须承担的责任有:1、 本所律师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律师或知情律师或本所其他人 员均应立即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报告,并由责任律师尽快提出解 决方案2、 本所律师如故意隐瞒利益冲突给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视其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直 至除名的处分,同时还可以停止其对该业务的处理权3、 本所的其他律师包括助理、秘书和其他人员,在明知存在利 益冲突的情况下,仍向利益冲突的对方和/或对方律师披露一方的业 务信息,提供业务文件、资料和证据等的,应视其情况给予警告、记 过、直至除名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 违反乂乂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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