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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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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矩(试行) 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模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创办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矩 二、重大案件是指嘱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宏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轻易形成连锁回响,引发群体性事情,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嘱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 (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 (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 (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1 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根本原那么 (一)依法服务原那么。

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务必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导疏导原那么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细心细致的教导疏导工作,缓解群众心绪,化解双方冲突,防止冲突激化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打定采纳嘱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面可受理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以律师所名义向市司法局律师处或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律师处)报告(书面、、电子邮件均可)办理方案、工作进展处境、遇到疑难问题等、承办律师均应随时向所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市律师处报告 (二)集体议论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承办方案、工作筹划、代理和辩护提纲、重要协议草案,均应由所主任召集本所三名以上资深、专业律师举行议论,专心研究分析,集体确定决策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明确主办律师制度三类案件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办理,并从中明确一人为主办律师 (四)工作日志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从接待,收案,报告,调查取证,与嘱托人谈话,集体议论,出庭直至结案的全过程,均应 2 制作细致文字记录,存入案卷。

(五)主任负责制度所主任对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全部活动,务必主动了解,做出正确抉择,并组织研讨,实时指导和监视,察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实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假设监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所主任的责任 (六)结案报告制度承办律师在办结三类案件后,要作出办案小结,专心总结阅历教训,结案报告应存档,并在结案后十日内上报律师处 (七)对外宣传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进程中或案结后,未经市律师处允许,律师所或承办律师一律不得采纳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得主动投稿或上网介绍案情或评论 六、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三类案件既有刑事、民商事、行政之分,又有诉讼、非诉讼之别,个案程序除应依据同类案件的一般做法之外,还应留神遵守以下程序: (一)接待来访在听取来访人表达的争议事实、苦求目的、群体人数、思想动向等处境后,若打定采纳嘱托,那么应核实代表人、嘱托人的主体资格,查看主要证据,明确嘱托事项,分析利弊,告之风险,并做好整个接待过程的书面记录如不采纳嘱托,记录结果存档 (二)在打定采纳嘱托后,承办律师察觉嘱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或者察觉嘱托人供给的证据不具有客观 3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甚至涉嫌伪证的,律师应实时与嘱托人协商中断办理嘱托手续,经所主任同意后,不再签订嘱托合同。

(三)正式采纳嘱托律师所与嘱托人或其代理人正式签订《嘱托律师协议书》,嘱托代理或辩护的关系正式确立律师所在此同时明确承办律师依据嘱托协议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开具正式收据异地办案需要收取差旅费用的,亦应由律师所统一收取,案结后与嘱托人结算 (四)办案打定阶段的概括工作: 1、承办律师向嘱托人了解案情,包括争议的进展过程,目前的激化程度,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有否和解的可能,嘱托人欲达成的目的 2、向嘱托人或知情人收集有关案情的各类证据,了解进一步收集证据的途径和对象 3、刑事案件应专心阅卷,并细致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自我辩护,谈话要求两名律师在场,做好笔录 4、在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根基上,对案件举行初步的评析和预料,并告知嘱托人可能展现的法律风险,不得作虚假或过头的承诺 (五)实施代理或辩护阶段的工作 1、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按律师的一般程序举行,着重做到两点:一是随着案件的进程,实时掌管案件的进展变化,通过必要的请示和研究,拟定相应的对策;二是辩护和代理要点,要事先写 4 出提纲,在所主任主持下,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2、在敏感或群体性的非诉讼案件进程中,承办律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1)承办律师要充分了解嘱托人的真实苦求内容,运用专业学识,分析其合法性,力求实现对不合法的要求,那么须做好压服教导,促其主动放弃不得为助长其非法要求而做出违法之举 (2)承办律师与当事人接触和交谈过程中,要立足依法服人、以理服人的容貌,力争协商解决争议防止感情用事、激化冲突更不能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嘱托人权益 (3)在双方谈判或协商过程中,承办律师要根据事先拟定的方案,通过交谈,努力探索共同点,实时抓住已经取得的共识,逐步扩大成果,以求达成调解协议 (六)代理、辩护案件终止阶段的工作 诉讼案件随着开庭和法院判决而终止,非诉讼案件随着调解协议的达成或转入诉讼后而告一段落,承办律师完成了本阶段的工作任务,此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征求嘱托人对裁判的观法,做好法制宣传及教导工作; 2、对代理、辩护案件举行总结; 3、以律师所的名义,向市律师处呈报书面结案报告; 5 4、按照律师所的规定,整理案卷,举行归档 七、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留神总结,提出观法,使之完善。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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