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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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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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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海南实际情况制定,虽然和其它省市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都类似,有参考价值小编就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大家介绍一下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通信与广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申请人须在海南建设信息上下载申请表格填报(址://)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铁路、水利水电、矿业、机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

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送省有关专业部门 省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4),移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八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参照《海南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九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对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延续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同时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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