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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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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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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2017 年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 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 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 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参保人员 2006年 7月 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 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 1%用公式表 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F2X缴费年限XI%= (U+Va)F2XNXl%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 数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二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F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JF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4、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三、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 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 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 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视同缴费年限X1.3%二VbXnlX1.3%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1 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四、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参保人员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 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 位4舍5入。

下同)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 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 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公式为:Va= Vn-1Xt1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 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 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 1.0000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 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 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tl二[(nlX1.0000) + (Wl/Vl+W2/V2+……+Wn-1/Vn-1)]/MlMl为nl+M,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l为零;当nl不是整年时, nl的值为nl的整年数加1M——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 中,W1与Vl、W2与V2……Wn-1与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建立 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 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V1、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 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计算公式为:Vb= Vn-1X t2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公式为:t2=(W1/V1+W2/V2+……+Wn-1/Vn-1)/M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 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一2011年6月30日1、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 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 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2、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 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一2006 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2007年1月1日一2007年12月31日 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一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 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一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 发;2010年1月1日一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 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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