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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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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 列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 探望他的兄弟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 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国瓦杜兹探望他的兄弟 时,他申请加入列国国籍按照列国国籍法的规定,外 国人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但可以缴纳一定金额货 币减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 12500法郎给列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当年10月20 日,列公国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诺特波姆正式 成为列支敦士登的国民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 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1939年12月1日,诺 特波姆持列国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 签证,1940年初重返危地马拉继续经营其事业1941年 ,危地马拉参与二战并对徳宣战。

1943年,危地马拉把 诺特波姆作为敌侨逮捕和驱逐到美国到美国后,美国 又把他作为敌侨拘留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 冻结二战结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 曾请求返回危地马拉,但被拒绝,他遂回到列支敦士登 定居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4§ 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5思考§ 1.本案中,诺特波姆的最初国籍是哪国?这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叫什么? § 2、诺特波姆后来向列国请求入境的行为,在国 际法上又叫什么?其后来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如 何称谓?除了入籍外,何种情况下也可取得新国 籍? § 3.本案中,如果诺特波姆入籍成功,同时德国 法律无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冲突?如 何解决这些冲突? §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6提纲§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四、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7国际私 法主体主要主体特殊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8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 § 自然人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国际公法上的意义;§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外交保护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依据连接因素:管辖权和准据法对国家的效忠义务*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91.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丧失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国籍的取得*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0国籍取得的原因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国内法的原因国际法的原因归化婚姻收养领土割让国家合并*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1国籍丧失的原因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申请出籍选择婚姻收养被剥夺入籍*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2(一)国籍的冲突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3(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籍 优先(例奥地利)2、均为外国籍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②按国籍取得 先后来确定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在先者优先在后者优先*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4导入案例解决§ 1、诺特波姆最初国籍是德国;是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国内法的原因( 婚姻、收养、归化等)+国际法的原因(领 土割让或合并等)可取得新国籍§ 3、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如前述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5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1、原因第一,生来便无国籍第二,丧失原有国籍2、解决办法法院地法住所地国居所地国*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6(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 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 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 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 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7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 所 住所 构成 因素身素:居住的事实心素:久住的意思居所久住 的事实无久住 的意思有身素 无心素*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18住所的分类原始住所:出生住所(籍贯)选择住所:自主住所法定住所:*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9(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1.积极冲突的解决(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0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 依最后居所地法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1惯常居所地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doc; 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2三、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2、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 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 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3、住所冲突:《民通意见(试行)》第183条:“当 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 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 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司法考试真题(2009)§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 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具有生 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 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 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此长期居住 于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 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 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3§ A. 应以长期居住底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 为其住所;§ B. 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 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 其住所;§ D. 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5第二节 法人§ 法人: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 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 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 简要:法律拟制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实体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6一、法人的国籍1.成员国籍主义 (资本控制主义 ) 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出生地主义 营业中心地 管理中心地 章程规定地战时较有用*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7中国法人:《民法通则》第41条:“在中国领 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法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 出:“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 其本国法注册登记主义设立地与准据法的复合标准中国法律的规定*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8二、法人的住所营业中心地 管理中心地 章程规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29我国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法人以它 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2、最高院《民通意见(试行)》第185条:“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 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 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 常居住地为准司法考试真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 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 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 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 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 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甲公司的 营业所?(2006年单选)*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30§ A. 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 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 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 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1*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2四、外国法人的认许含义:内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外国 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 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属人法内国法*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3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何程序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概括认许程序*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41980年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外国企业确实需 要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 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 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来中国从事货物买卖,而不设立常驻 代表机构的外国法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 中允许其从事民事活动特别认许一般认许*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5第三节 案例导入: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是指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湖南、湖北境内 修建的两条铁路。

为修建这两条铁路清政府于 1909年向英、法、德、美四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1911年,英、法、德、美四国借款银行又以清政 府的名义发行了“湖广铁路债券”该债券的本金至 1951年一次付清 §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以持有该债券为 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向美国地方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他们所持 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利息1亿美元及诉讼 费用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6§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杰克逊等人的诉讼 197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向中国发出了传 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 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当 时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并将其退回 § 1982年9月,美国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此 案,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缺席判决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杰克逊等人 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费和诉讼费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37案例思考§ 1.美国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对中国政府进行缺席判决? § 2.假设中国政府对美国地方法院的传票,给予了抗辩, 是否意味着中国政府应该接受美国地方法院判决的约束? § 3.假设中国政府出席了美国地方法院的审判,是否意味 着美国有权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通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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