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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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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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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号) 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iss, ^i^xM^l^i' «swi3^HKW»»s暑却尼府i聶豊冊潮脣五 ^sss.. »^sli 7 ' s 蜃崔」sssss^' ' 將 Sai'm氏雷囂-ls^3 's salsas^' svs^ss」 ss»sss. ss^s^. 1»$B»slsi T・田!^011*陋幅耐塾書凄図・ M・»善评田需幕WHsfiffl肆ss・018I奮锻走斟,0$£sWMlssMumlEYaffialsI間feOstsiBMOmK匿巒I間窗路*«釜間胃蚤□%黑器cswwffi龍監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 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不得编制 赤字预算第十一条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 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 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 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 序予以调整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 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应及时调整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 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 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 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 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 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 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 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 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 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 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 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I ISIS *YW,0QJis* , YW怅St®、Y孚證星醫fc曲违戈翟辿駁MfYW辿d金,

务弼 ^BSGW场 '蘇膾瞬 '阳包诱銅’蕊蘇 蒯昨曜燧删it曲祥在直須da1帝鞫購(=)曲m齡翻瞇;殆彌緯誓期縛ah蒯如必(宙 iw际3晋晴us1礎鮒礙唤脚it(二)林II倔^®W誓 mw 伽島神 伽血 '耐H '眸 ** '彌由 '彖血S砂帝宙物9加枷諏阿 '翩理 '基 肿篩共 E:nm ^T«S9B®®Y1 4M净Mi 曲 姗理皆脚码 '^WY3B'阳華昨紳q^S0 手時剜fM际C媚晋刚書!膵駆莽E •乙°^SIO ^BW 誓 mw 伽島神 伽血 '耐<1 '畴 '翩 '彌由 '徐血S砂帝宙物9加枷諏阿 '翩理 '理 肿碧貝 Ein^ ^T«S9»®®Y1 41M净Mi '却卿曲卿鲫W^WY銅'砲瞬紳咚寥 删砂須卑斑區删手日工国冒蜩書帝客国・1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 理分摊到有关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 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 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 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家规定的开支范一 FL〕-匚■及标准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 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 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 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 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 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 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 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 转入未弥补亏损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 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 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 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 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 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 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Ll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 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 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 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 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 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1000元及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 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 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 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 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 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 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 享、共用制度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 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 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 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 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 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 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 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 符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ass阿蚤•蚩帧sIiHAfc也啖M单+川ffiI畫崑KJWInK星盘関8至器gYsI 間fc團Di—ttls蚩間蛊Di1«M+川ffi嫔 Bigfis锻曇is ,s£s t i^lf ssswsa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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