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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刑罚改革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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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汉代刑罚改革及启示    【Reference】汉文帝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是中国法制史上重大历史事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标志着我国刑罚从奴隶制五刑走向封建制五刑,维持的社会的稳定,符合历史前进的方向笔者通过深入研究汉代刑罚改革的原因,以期对现代刑法的变革产生借鉴与启示的作用,从而得出现在刑法改革飞方向要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求,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入手,符合谦抑原则,以预防犯罪为主,改造犯罪为辅进行Keys】肉刑废除;黄老思想;社会生产力一、汉代刑罚改革的经过奴隶制五刑产生于原始氏族的相互争斗之间,是解决部落斗争的手段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可见肉刑最初由苗民所创制,主要用于惩罚敌对的异族人和战俘因其原始社会文明的限制,氏族时期处于野蛮落后时期,受原始社会习惯的影响严重,当时人认为只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才能平息心里的仇恨这在同时期的西方也是具有相同的共识①,可见肉刑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经过长时间的适用,便从惩治犯罪蔓延到统治阶级内部领域用于维护氏族内部的稳定,早期的法律便是以这种长期的习惯组成的。

夏族打败苗族之后,也开始使用这种习惯法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二、汉代刑罚改革的[来自www.Lw5U.coM]原因1、社会原因《汉书·食货志上》记载:“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指四川)、汉(指陕西)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於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汉书·刑法志》记载:“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汉书和史记的记载来看,汉朝建立之初,民生维艰,官府财乏,兵事未息,社会凋敝,内忧外患,没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基础2、历史原因据《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记载:“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秦朝统一六国,贯彻法家“依法治国”“明法重刑”的主张,包括“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等具体政策专任刑罚,更有“劓鼻赢车”这样的记载,以刑重典来治理内部矛盾,导致民生哀怨,政局不稳秦代刑罚包括八大类,五大主刑:笞、杖、流放、肉、死刑三大附加刑:髡和耐等羞辱刑、赀刑、族和收但是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相比于先秦时期的刑罚,秦代使刑罚的类型更加丰富,同时从刑罚类型上可以看出秦朝的统治者认识到剥夺罪犯的自由并且强迫其进行劳动的价值,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这些徒刑可以发挥罪犯的劳动价值,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法家的严法酷刑,导致了肉刑与徒刑的结合使用以惩罚犯罪,仍未摆脱肉刑的束缚3、思想原因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纷争,社会急剧变化儒、法、道、墨、阴阳的学派针对治理国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各家学派之间进行激烈的论争各种学说、理论在碰撞中发展,在融合中共进。

战国时期,作为道家的最大分支学派之一黄老学派逐渐形成,其既有丰富的理论性,又有强烈的现实感老庄道家虽具高深哲理,但缺乏落实到现实世界的方案,从马王堆帛书《 黄帝四经》等文献可以看出,黄老之学融汇百家、既以道家思想为主干,又援法入道,借用阴阳家之框架,重视儒家的伦理教化,不否定固有的文化传统,同时着眼于建构现实的价值和秩序,从而完成了道家思想的现代化,成为一种极具操作性的政治思想使先秦学术摆脱了理想主义的窠臼,开始走上了现实主义的道路三、结语当代宣扬西方文化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不能一味摒弃历史遗留下来的财产,我们要结合自身需求,辩证的看待传统文化,从汉代刑罚改革可以看出,改革要符合其所处的环境,否则就会失败,凡事都有历史性,没有绝对的正确,在发展中改变,在适应中发展,适合自身的才是最好的,当代生产力极剧发展,滞后性的刑法并不能跟上社会的变革,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便会污染法治的水源,所以在适用刑法的同时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符合谦抑原则,以预防犯罪为主,改造犯罪为辅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要善于使用非刑罚措施,不仅可以缓解监狱的压力,避免交叉感染,还有利于罪犯的自新之路,同时保障了人权。

Reference:[1] 李鸣. 先秦肉刑源流刍议[J].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9):101-104.[2] 班固. 汉书·董仲舒传( 卷五六)[M].北京: 中华书局,1962:2622.[3] 邓勇. 论文景帝刑制改革的思想渊源与历史价值[J]. 当代法学,2007,(3).[4] 曹峰. 出土文献视野下的黄老道家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2013,(2).作者:张林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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