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一、地方性文件:1、市安委会《关于转发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深安〔2012〕13 号),2012.12.24 印发2、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 泥安管〔2013〕6号),2013.3.11 印发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深 建质安〔2013〕62 号),2013.4.10 印发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两牌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工地内泥头车安全管理 的通知》,2013.5.6 印发5、市泥头车整治办《深圳市罐式车辆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深泥安管〔2013〕10 号),2013.8.6 印发6、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下一阶段对列入整治范围车辆开展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 (深泥安管通〔2014〕33 号),2014.11.26 印发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落实工地内和搅拌站内泥头车和槽罐车管理工作的通 知》(深建质安〔2014〕155 号),2014.12.16 印发二、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内和搅拌站内的泥头车安全管理,落实泥头车“两牌两证”(“两牌” 是车辆号牌和档案号牌,“两证”是驾驶证和备案合格证)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 际,文件规定: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已在本工程备案承接土石方外运业务的运输企业按照 “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泥头车“档案号牌”等有关手续。
对未按时取得相 关合法资质和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辆,按照市泥头车整治办的统一部署要求,自 2013年 5月 10 日起,不得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运输业务2、各新建工程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和 取得“档案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承担土石方运输业务,并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62 号)要求, 填报土石方工程和运输企业及泥头车相关信息3、各在建工地要进一步落实泥头车台账管理制度,设置专人核查进出工地泥头车,登记 车辆进出工地时间、“档案号牌”等信息备查4、工地出入口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和醒目标语宣传,实时监控泥头车进出工地情况,并留 存视频信息备查,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 1 个月工地加强对泥头车装载情况和冲洗保洁 情况的管理,严禁无“两牌两证”车辆或列入整治违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泥头车超高 装载、无覆盖、没清洗带泥上路等三、 信息备案:1、 凡属市住建局项目管理权限的、含土石方专业工程且土石方需外运的建设工程,在申 报施工许可手续的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将土石方运输合同报市住建局备案。
2、 在建设单位网上报建成功后,且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前, 施工企 业应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地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相关信息填 报程序如下:2.1、 施工单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建筑业企业及人员 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土石方信息管理”栏目后,填写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 车等信息2.2、 打印《运输合同附件一一泥头车信息》(该表格作为土石方运输合同的附件)3、 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地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相 关信息成功后,15日内携相关资料到市住建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手续4、 如工地泥头车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打印《运 输合同附件一一泥头车信息》并加盖合同双方公章后,及时携该表格到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办 理泥头车信息变更手续5、 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后,泥头车信息将在市住建网站的“专题专栏”( 中公布,并作为执法监督机构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四、 现场管理:1、 工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和取得“档案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 车承担土石方运输业务,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参与本工程土石方运输车辆的 数量、车辆号牌、档案号牌等信息,并附相应证件复印件,同时将上述资料留在施工现场备 查;2、 无“档案号牌”和四轴及以上泥头车不得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运输;3、 无“档案号牌”的槽罐车不得进入工地;4、 驶离工地的泥头车不得超平斗装载;5、 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将泥头车和槽罐车冲洗干净,严禁未 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的车辆驶离工地;6、 工地应当建立泥头车和槽罐车进出工地台帐,设专人核查进出工地车辆证件是否齐全、 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登记车辆进出工地时间、车辆号牌和档案号牌等信息,并监督驶离工 地的车辆做好保洁措施;7、 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4小时不间断监控出入口情况,视频数据留存 不少于1个月。
五、违规处罚: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1.1、 对违反管理要求的,应责令工地立即整改,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 人员(指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主任,下同)黄色警示一个月;1.2、 再次违反要求的,责令工地停工整改,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黄色警示三个月;1.3、 第三次违反要求的,除责令工地停工整改外,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员红色警示两个月2、 公司对违反管理规定的项目承包人的处罚:项目承包人除全部承担第五条第1项的相关违规处罚外,公司还需根据项目承包人与公 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合同)和《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对项目承 包人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