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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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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80丁项目,毫无疑问随着BOT融资方式 的日臻成熟,其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BOT在道路、自来水、污水 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上,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对BOT 模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番分析,旨在帮助实施BOT企业搞好会计核算,合理筹划税收什么是BOT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合 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 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 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从原理上讲并不复杂,从字面上理解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这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 (包括外资企业)资金和技术,政府将建设、运营和转让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授权 给公用专业公司,邀请其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或协议,经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 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一定期限(通常20-50 年),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BOT 模式不仅仅是一个融资的过程,还是长期专业化的过程。

在协议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双方 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BOT模式的会计处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投资经营,企业的目的都是获取利润,BOT模式亦不例外其经营目 标无非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采用BOT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笔会计 业务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 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作出原则规定一是建造期间的会计处理建造期间,按照提供建造服务与否分两种情况确认收入:(1) 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 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一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无论那种情况,BOT业务所建 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举例说明如下:某市政府(以下简称授予方)将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外招标,全长200公里,采取 BOT方式甲、乙、丙、丁四家企业联合组建xx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 资方)以80亿元中标,对该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

授予方与投资方签定协议规定 建设期4年,经营期25年经营期结束后,投资方将该高速公路移交给授予方运营经营 期间收入按8: 2比例进行分配,投资方占80%,授予方占20%,经营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该工程中标后,实施建造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施工甲、乙两企业出资各占30%,丙、丁两企业出资各占20%,协议规定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 收益和承担风险投资方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前期勘察设计费5000万元,征地拆迁补偿费 30000万元,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计15000万元,工程发包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680000万元(本案例中假设施工单位税收已按规定缴纳),其中已支付550000万元,发 生借款费用20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发生的维修、大修等费用50000万元,假 设经营当年取得运营收入500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1、 发生勘察设计费借:无形资产一一特许经营权5000贷:银行存款50002、 征地拆迁补偿费借:无形资产一一特许经营权 30000贷:银行存款 300003、 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借:无形资产一一特许经营权 15000贷:银行存款 150004、 工程发包后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借:无形资产一一特许经营权 680000贷:应付账款6800005、支付工程价款借:应付账款550000贷:银行存款5500006、 发生专门借款费用借:无形资产一一特许经营权20000贷:应付利息200007、 支付利息借:应付利息2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8、 预计发生的维修、大修等费用借:无形资产一一特许经营权 50000贷:预计负债500009、 按特许经营权授予年限25年摊销额为32000借:累计摊销32000贷:无形资产一一特许经营权 32000二是运营阶段的会计处理。

运营期间,投资方将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摊销进费用也 就是将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后,在经营期间,按照有关准则将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列入当期费用,并确认运营阶段的经营损益仍以上例为例,会计分录如 下:10、运营第一年收入及成本核算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50000营业税金及附加1650贷:主营业务收入40330其他应付款一一授予方967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营业税15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教育费附加45借:主营业务成本32000贷:累计摊销32000以后年度核算与上述相同三是移交阶段的会计处理移交阶段因投资人并未将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确认为固定资 产等,相关特许权已作为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摊销完毕,日常维护也已经确保该项目及其附 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故无需为移交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BOT方式的税务处理及其优惠政策BOT方式涉及税收主要是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家对于BOT 方式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税收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中理解也不尽相同流转税BOT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政府以部分年度的公用项目收益购买建筑商垫资建设的基础 设施,项目方的销售基础设施的义务在项目营运期间已经发生。

其项目企业在营运期间的销 售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种业务,一种是利用建设的基础设施进行项目营运取得收益,一种是 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代建的基础设施,两种销售业务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前者纳税义务容 易体现,而后者由于BOT项目方销售的基础设施可能是建筑物、机器设备、道路管网等或 其中的部分项目,且跨期长,销售价格不明确,可能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同时涉及增值税、 营业税等例如经营高速公路主营业务是车辆通行费收入,根据现行政策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 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自来水的 生产和污水处理等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可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并可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 遇所得税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 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实施条例据此明确,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 及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直接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 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公共基础设施及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家 限制发展的产业则征收重税、不予退税,通过税收导向,引导资本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减 轻了纳税人进行环保、节能、节水生产的税收成本,增加了投资收益,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 了显著作用BOT方式会计与税务问题分析及其建议就流转环节税收而言,采用BOT方式投资方特许期满后销售的可能是建筑物、机器设备、 道路管网等,既涉及动产,也有不动产,可能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 税等就形式上而言,投资方有可能是无偿'移交〃,也有可能是有偿、'移交〃,或部分有偿部 分无偿''移交〃具体如何操作,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税 收政策予以明确例如,《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 政划拨给市水务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水务局交由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用途不得任意更 改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 有权)属于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市政府无偿给经营者使用,期满后再由经营者无偿移 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

〃这里的''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以及实际''运营〃中的动产移交时税收问题如何处理,确实有 待进一步研究确定就所得税而言,在会计上,第2号会计准则解释将BOT项目按照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核 算损益,其目的是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两者的桥梁是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它是建设期所有投资的成果体现同时,也是经营期的'起点〃,是经营期的''投入〃,其最终 在经营期的收入中分期得到补偿在税收上,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在税收实践中,除企业重组外, 其他业务中没有将''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和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果采用企业重组企业 所得税处理原则,BOT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就没有差异,即资产的计 税基础和账面价值趋于一致;但如果不采用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其所得税的税务 处理和会计处理则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国家层面发文予以明确在项目建设期间,对于借款费用的归集和发包给其他方建造的基础设施的计税基础的确 定等税收与会计处理可保持一致;而对于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 等,视具体情况税收另作规定。

从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来看,会计上划分建造期和运营期分别核算损益,并按照 公允价值核算建造收入从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看,会计上是区分其取得收入的权利而分别 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在税收上则无需这种考虑,一方面仅依据取得的权利就将基础 设施归为不同科目,不符合税收规范性原则,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未有界定金融资产这一 分类,税收完全套用会计规定并不合适在所得税处理上,笔者认为将需移交的基础设施统 一归为无形资产较为合适因为所得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与会计基本相同;对于无形资 产,会计在所得税法规定以外,还要求必须具有可辨认性,确认标准比税收更严格,从理论 上讲,税收上将需移交的基础设施归为无形资产是成立的、合理的在项目营运期间,对于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 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在税收上,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可沿用会计处理方法,其余两个方 面需要单独作出规定在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上、由于税收与会计的收入确认原则上 存在一定差异,对于运营期间的收入,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的收入确认一般原则确认。

对于需移交的基础设 施的摊销,一方面应明确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对按照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应要 求进行纳税调整;另一方面考虑计税基础的税收会计差异(会计按公允价值,税收按原始成 本),相应摊销金额的差异也需逐年进行纳税调整在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上, 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的预计支出税收上应不予承认,只有在支出实际发生后,才可增加无形 资产计税基础并在剩余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在项目移交期间,虽然形式是无偿移交,但由于实质上企业不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投资方将基础设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且已记入运营阶段的经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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