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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和遗失图书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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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和遗失图书处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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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和遗失图书处理规定(1) 读者对借阅的书刊资料应注意爱护,凡书籍有污损、圈点、批注、勾划、涂写、折叠、撕 毁、剪裁等现象,每页赔偿50元,并做违规处理,对于屡犯者,停止借阅图书2) 丢失书刊资料者,应在30天之内(从该书刊资料归还期限到期之日算起)设法购买同样版 本的书刊资料交图书馆作为赔偿.不收影印复制品3) 过期未能购买并赔偿同样书刊资料者,应按以下弟1定赔偿:> 1994年以前(含1994年)出版的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1991年以后的书按原价的3倍赔 偿»期刊丢失一册,按全年价格赔偿,余刊不退4) 偷窃木馆书籍者,按原价的】0倍赔偿,并按所内有关部门规定给予处分5) 故意损坏、撕割书籍,按原价的10倍赔偿,并给予处分6) 凡书籍丢失页数而影响阅读的,按遗失处理7) 丢失书刊资料的赔偿金额统一交所财务处对于不在加定时间之内交纳贿偿金的读者,图书馆将转请财务处从其1:资中扣除应赔偿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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