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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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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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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 央刊国徽或五角星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 部委的印章,直径5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 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 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 4.5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 厘米,副 部级单位的直径4.5 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 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 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 务院制发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 厘米,中央 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 制发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 4.5 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 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 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 4.2 厘米,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 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 4.5 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 4.5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制发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 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 发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 4.2 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 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 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 4.5 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 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名称内容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 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 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 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 的名称字体要求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 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 体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批准规定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 等同,由国务院制发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 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 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 厘米,不得 小于 3.5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 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 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 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 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 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 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 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 处理管理制度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 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 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 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 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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