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浸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浸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以干姜、三七、红花、防风、透骨草、白花蛇、乳香、伸筋草为原料经浸泡、水煮之后静置成膏状的中药浸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979-2002 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二部、四部 2015 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3技术要求3.1原料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二部、四部的有关规定药典中未收载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规定没有相关标准的原料应有正式出版物资料或可详细描述禁止使用国家保护动植物原料是由干姜、三七、红花、防风、透骨草、白花蛇、乳香、伸筋草(亦可根据合同约定添加)而制作的中药浸膏。
3.2规格尺寸5L/桶、10L/桶 亦可根据合同约定3.3感官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色泽均匀一致状态根据产品要求形状气味具有浓郁的中药气息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固化物无肉眼可见固化杂质3.4理化指数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汞(以 Hg 计)1 mg/kgGB 6675.4Q/HC 0082022砷(以 As 计)2 mg/kgGB 6675.4镉(以 Cd 计)5 mg/kgGB 6675.4铅(以 Pb 计)10 mg/kgGB 6675.4密度1g/mGB 5009.2-20163.5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mL)1000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版 第五章微生物检验 方法6菌落总数,CFU/g(mL)100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版 第五章微生物检验 方法2铜绿假单胞菌,/g(mL)不得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版 第五章微生物检验 方法4耐热大肠菌群,/g(mL)不得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版 第五章微生物检验 方法3金黄色葡萄球菌,/g(mL)不得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版 第五章微生物检验 方法53.6安全性无毒、无害、对皮肤无明显刺激、无明显异感。
3.7常温状态常温室内静置,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制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9定义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以日常保健为目的,供人们生活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对人体具有调节机体功能、预防疾病、促进康复等,达到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减轻痛苦等特定功能的外用保健产品4试验方法4.1批次的确定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 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日期、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4.2感官取100nml置于白瓷盘中,观察颜色、状态、气味、杂质、固化物,符合3.3表1的规定4.3理化指数按 3.4 表 2 理化指标检验方法进行检验4.4微生物检验按3.4表3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进行加检验5检验规则Q/HC 0082022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每批产品按千分之三随机抽样,每次抽取量不少于300ml5.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使用状态、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型式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5.2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 自保留样品中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6.1标志、标签6.1.1销售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商标、净含量、规格尺寸、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执行标准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包装物应干燥、洁净、无污染、无破损,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轻装、轻卸,按箭头标志堆放,避免日晒、雨淋。
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堆放时离地面大于20cm以上,离墙大于30cm,离顶大于50cm以上,中间留有缝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并掌握先进先出原则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3年超过保质期经检验合格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