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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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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条文说明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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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一般规定 4 常规设施2007-4-3 10:58:02 浏览次数: 221第 2.4.1 条 公园中的常规设施,指所有公园通常都应具备的、保证游人活动和管理使用的基本设施,属于公园中的共性设施至于各种类型的公园,都有其特色,与之相适应的丰富多彩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不作具体的规定表 2.4.1 中的成人活动场系指辟出一定场地供拳术、气功等活动用,以避免踩踏草地,造成局部地面裸露在有条件的公园中,可适当增设供锻炼身体用的设施第 2.4.2 条 我国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水平较低,很难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游憩需要,为避免目前存在某些城市公共设施变相侵占公园用地的现象,明确规定不准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设施第 2.4.3 条-第 2.4.5 条 厕所和园椅、园凳的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量相适应过少,影响使用或游憩效果,过多,既浪费设备,又有碍观瞻经对全国一百多个公园进行普查和北京、上海公园的重点调查,并参考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是设置指标而制定本条厕所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全,游人去厕所的频率高于小型公园,调查结果分别为 2%和 1.5%左右这两个指标较《民用建筑设计指标》中规定的医院门诊公用厕所指标 2.9-3.6%和车站旅客厕所 2.3%为低,与其中的电影院厕所 1.4-3.6%近似。

与《建筑设计资料集(2)》(建筑工程部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编)中对体育辅助设施制定的厕所参考指标 0.5-0.6%为高男女蹲位比是根据实地调查,现状旅游性公园和小型公园中男游客多于女游客,比数为 1.5-1,大型公园男女比较接近今后发展趋势是逐步持平,所以采用男:女蹲位为 1-1.5:1 的指标园椅、园凳一般大型公园游人停留时间长,对坐憩要求高于小型公园,但许多大型公园有山石、大片草坪可供坐憩,而小型公园缺乏这类设施和场地;活动量大的公园,游人需休息的要求也高于其他公园,所以对园椅、园凳的指标定为 20%-30%各个公园因所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和公园性质等因素的影响,游人量多寡不同园椅、园凳指标如按游人量比例确定,当每个游人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为 15m2时,园椅、园凳数多达 220 位/hm 2,影响观瞻因此限定园椅、园凳数量取游人量的 22.5%的接近下限指标,即每 1hm2陆地面积 150 位对每个游人占游的陆地面积在 100m2以上的公园,又会发生游人长距离找不到坐憩处的弊病因而规定每 1hm2陆地面积上园椅、园凳的下限为 20位,即平均每两个座位的园椅、园凳的服务半径为 16m。

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既要方便游人使用,又要防止车辆拥塞游人出入口广场和影响园门景观所以规定不得占用出入口广场,而应设于出入口附近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面积,因各市居民利用交通工具差别很大,许多中小城市居民出游以徒步为主,不需停车场或存放处;一些地形起伏陡峭的山城很少利用自行车;在同一城市中因公园的服务对象不同,距离市中心远近不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不能作统一的指标规定设计者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确定面积为避免城市停车场变相占用公园用地,本条明确规定停车场只考虑停放本园游人用的汽车和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 年 1 月 1 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 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 LY/T5132—95,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目 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 A 术语解释 附录 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 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 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 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 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 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1.1 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园区划 2.2.1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区 森林公园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区 居民生活区 2.2.2 功能分区 2.2.2.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2.2.2 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

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2.2.3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 50km 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2.2.2.4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2.2.2.5 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2.2.2.6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7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2.2.2.8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2.2.9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2.2.2.10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2.2.2.11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2.2.3 景区划分 2.2.3.1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2.2.3.2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2.2.3.3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 区域定界 依据本规范 2.1 和 2.2.3 的规定,在 1:10000 或 1:50000 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 分区概述 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1.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3.1.1.1 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3.1.1.2 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 环境容量测算 3.1.2.1 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3.1.2.2 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取此法。

(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须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光风景的地段 3.1.3 游客容量 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 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 D 3.2 游客规模 3.2.1 总体设计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3.2.2 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序,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3.2.3 已开展旅游的出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1.1 景点设计内容 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景点内各种建筑设施及其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 4.1.2 组景 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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