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湄洲湾水域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行于福建湄洲湾水域的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船舶 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 船舶(以下简称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以及相关单位和人 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散装 运输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福建海事局下属莆田海事局、泉州海事局(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第二章LNG船舶、船员及船公司第四条 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LNG船舶的所有人或其经营人、管理 人,应当按照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 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第五条 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LNG船舶的证书以及有关航行安全 的设备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第六条 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LNG船舶上的船员必须符合国际公 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第三章LNG船舶通航环境第七条LNG船舶进出的航道、停泊的锚地和码头须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LNG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所需的拖轮、监护船等配套 通航安全设施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第九条LNG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须符合、满足湄洲湾水域特殊的 交通管制、引航、护航、监护等所采取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要求第十条LNG船舶的保安措施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第十一条LNG船舶进出湄洲湾水域必须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安全 预警信息,进行有效协调第十二条LNG船舶首次进出湄洲湾水域必须组织风险评估,编写风 险评估报告并报备海事管理机构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LNG船舶 自身条件、人员因素、安全设施设备、风险因素、事故应急预案、安全 保障能力(包括相关机构的保障能力)等风险评估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告 知LNG船舶特殊情况下或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LNG船舶必须组 织风险评估第四章LNG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第十三条LNG船舶进出湄洲湾水域前24小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第十四条LNG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出湄洲湾水域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十五条LNG船舶进出湄洲湾水域和靠离泊期间实施交通管制。
交 通管制的方式和要求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预警信息为准第十六条LNG船舶进出湄洲湾水域实施强制引航第十七条LNG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过程中应保证AIS始终保持 在正常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第十八条LNG船舶进出湄洲湾水域期间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 况并能保持有效操纵的安全航速第十九条LNG船舶进出湄洲湾水域期间禁止追越第二十条LNG船舶应当在专用锚地锚泊锚泊期间,应当按照海事 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监护,并保持安全值班和通信畅通第二十一条LNG船舶应当在白天进行靠离泊作业,靠离泊期间的风 速、波高、潮流、能见度等天气海况条件应当符合液化天然气码头技术 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LNG船舶停泊期间,其船首朝向出港航道方向,保持备 车状态第二十三条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船舶与码头的消防设备应 保持良好状态,应实施安全警戒警戒船、消拖两用船、拖轮等配置及 作业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不得进行影响船舶动力和 操纵的检修作业,不得进行热工作业等影响货物安全的操作和维修,包 括主副机吊缸作业、锅炉检修作业、焊接等明火作业及敲铲油漆等第二十五条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与液化天然气码头应当建立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并落实《LNG船岸安全检查表》中的各项安全措 施。
第二十六条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液化天然气码头上至少 应具备一个船舶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LNG船舶应当按照货物操作手册 相关程序进行应急切断装置的功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情况第二十七条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遇到雷电天气,风速、波 高、流速等天气海况条件超出液化天然气码头技术规范范围,或液化天 然气码头周围发生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火警等其它危及LNG船舶安全的 情况,船岸双方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五章LNG船舶动态报告第二十八条LNG船舶或者其代理人、经营人应在LNG船舶抵湄洲湾 水域前7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预报LNG船舶抵(离)及靠(离)泊计划 计划变更时,应及时报告一) 抵(离)计划预报内容至少应包括:船名(呼号)、国籍、 船籍港、总长、船宽、船高、总吨、吃水、始发港或上一港、目的港、 载货情况、配员情况、抵(离)时间以及海事管理机构需要了解的其它 信息二) 抵(离)计划变更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呼号)、计划变 更情况、特别要求以及海事管理机构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第二十九条LNG船舶应该于抵湄洲湾水域前48、24、12、2小时向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航行动态LNG船舶在航行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船舶航行、移泊、停泊、作业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LNG船舶应在靠妥码头、抛妥锚后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船名、码头泊位或者锚位LNG船舶应在离泊或者起锚前30分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动 态和开航申请因故不能按时开航的,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 说明原因第三十一条 在湄洲湾水域内的LNG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应该立即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锚位)、情况、所 采取的措施、特别要求等一) 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二) 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或船员发生意外及其 它紧急情况时;(三) 发现航标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或者其他妨 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引航部门应该在LNG船舶引航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 构预报LNG船舶引航计划;特殊情况时,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在LNG 船舶引航前12小时预报引航计划引航计划中至少保证有2名一级引航 员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实施引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引航方案,报 告引航员登(离)轮时间和引航开始(结束)时间、地点以及引航员的 姓名或代号引航员发现被引航的LNG船舶不适航或因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 定拒绝、暂停或者停止引航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原因,并报告拟 对被引航的LNG船舶当时的安全所做出的安排。
第六章应急反应第三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应 急设备和器材的配置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应急预案组织人员 进行培训和演练LNG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应急计划组织船员进行定期演练LNG船舶和 液化天然气码头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协同演练第三十五条LNG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货物系统异常及其 他应急情况,按照规定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立即启动船舶应急 计划和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计划,支 援当事船舶尽量控制并消除损害、危害的态势和影响第三十六条LNG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保安事件时,或者公司保安员收 到船舶保安报警后,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 船籍港、位置、船舶种类、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 况第三十七条 LNG船舶发生事故、事件时,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开 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当事船舶应主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 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LNG船舶及其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规定,海事 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相关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