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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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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保险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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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保险协议甲方:成都隆博投资有限责任限公司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为促进绿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切实保障自行车的行驶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100辆自行车全部在乙方投保,并达成如下保险协议:一、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自行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二、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平安公众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承保方案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自行车第三者责任平安公众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万元)200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502030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万元)1015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万元)------0.20.2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10.50.5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元)500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元)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费(元)15000二、保险期限:自2011年 月 日0时到2012年 月 日24时,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下属自行车出险,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并提供相关手续,乙方应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结案赔付四、除外责任:(一)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一)非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3.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拖带其他物体;(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八)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九)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一)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七)火灾、爆炸、烟熏;(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2.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八)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十二)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十四)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本协议一式贰份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各持壹份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报案:95512以上协议条款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执行七、附件1: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2: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附件3: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甲方:成都隆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保险人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标准条款为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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