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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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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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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市 2011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布: 2011-1-06 20:02 | 作者: wxy202958 | 来源: 我要社保网关于北京市 2011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号:京人社养发〔2010〕306 号]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 2011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增加 3.5 元;缴费年限不满10 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52.5 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45 元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2058 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 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缴费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40元;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 2268 元/月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 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 元。

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 2268 元/月的,补足到 2268 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29 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 2268 元/月的,补足到 2268 元/月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 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 2268 元/月的,补足到 2268 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 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400 元;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9 月 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380 元;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 年 9 月 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360 元。

七、65 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 65 岁至 69 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 元;年满 70 岁至 74 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80 元;年满 75 岁至 79 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100 元;年满 80 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120 元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 1—2 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八、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 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九、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 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 号)的规定。

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1100 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 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900 元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十一、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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