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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学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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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学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及对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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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医学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及对策                    南通市计划生育指导所226000摘要:医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科学,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除了依据现代医学诊断技术外,经验也是必备的能力所以医学见习、实习是医学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患者越来越重视自己的隐私权,这给临床教学带来新的挑战若处理不当,势必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损害甚至引起家庭纠纷以及法律诉讼文章就当前形式下医学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关键词:医学教学;隐私权;保护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民主进程的加深,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们在关注自已的义务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自已的各项权利,包括隐私权目前,我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大量发生在医学教育中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更是令人担忧,有人就把医院称为最没有隐私权的地方对于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亟待关注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一、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1.隐私权的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始见于19世纪末的美国1890年,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活伦和路易斯D?布兰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提出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设想。

并极力主张保护隐私权,以维持私生活的自由[1]由于他们的积极倡导,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美国联邦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作广义的解释,形成其后对隐私予以广泛保护的宪法基础[2]2.隐私权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隐私权作为一项国际人权而得到确认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进行有效保护,并且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再次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讯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3]3、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两次直接提到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245、252、253条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住宅、通信的行为作出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国务院1987年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1990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了“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第37条规定了医师“泄露患者的隐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3年卫生部颁发的《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二、对医学教学与患者隐私权内容的分析1.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支配其私生活信息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的私事、个人住处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有不被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主要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

与此对应,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基本权能:(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包括公民对身体、婚恋、家庭、性生活、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保密权;(2)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4];(3)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4)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2.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除了依据现代医学诊断技术外,经验也是必备的能力作为医学生有权利获得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权利,因为要培养一名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仅仅需要学习医学理论知识,更需要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结合起来,把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熟练运用各种医疗技术及掌握各项操作技能由于医学的学科特点,在各级各类的医学教育中均包含着大量的实践教学课程,让学生去见习或实践,或在课堂上,或在实验室,或在教学实习医院,都是医学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三、医学临床教学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现象的法理分析1.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医患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5]笔者认为,患者与医院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挂号属于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属于承诺,医患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提供医疗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医方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医务人员运用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6]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体现了民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具有行政法的特征,兼具私法和公法的性质除强制医疗关系外,医疗法律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医疗合同关系,但同时又受到侵权行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所以医疗法律关系应是一种纵横交错的关系,其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契约性是其主要特征,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其契约性特征将越来越明显[7]。

2.医院临床教学的行为性质分析第一,从法律角度分析:教学医院的教学任务是行政机关对其提出的要求,医院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学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实习生,并不包括患者;而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患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无权为患者设定配合医院完成临床教学任务的义务,因此患者没有义务参与临床教学作为被观摩的对象第二,从临床教学的目的分析:教学医院组织实习医生对患者诊疗过程进行观摩甚至接触患者某些身体部位是出于教学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对患者疾病做出诊断和治疗,因此这种教学行为显然超出了疾病诊治的范围,患者没有义务在饱受疾病折磨的同时还承受被其他陌生人观摩自己诊治过程的痛苦和尴尬3.医学临床教学中的患者隐私权问题虽然医疗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决定了临床教学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因为临床实习教学需要患者就应成为教学的工具毕竟患者不是医学教具,而是有尊严和隐私权的活生生的人,精神一旦受到创伤比肉体的伤害更难以痊愈医院为完成教学任务,可以组织实习生进行医疗观摩,前提是这种医疗观摩必须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否则无异于将患者等同于教学仪器。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以患者身体的不同器官和部位作为其享有全部隐私权或部分隐私权的区分标准,比如观摩头部手术或四肢手术就不存在隐私权问题,观摩人体的隐秘器官如生殖器官的手术就存在隐私权问题对于患者而言,诸如四肢与生殖器官,只存在其隐秘程度大小的问题,在其是否为个人隐私问题上,没有任何区别即使某一病人所做手术与其隐秘器官无关,如某病人仅做腿部关节手术,但如果该病人不愿在众目之下暴露其腿部,甚至该病人认为在其接受手术时,本人的整体状态,如因手术造成的疼痛而刺激的面部表情或者患者忍受手术疼痛的全部姿态等不愿被外界所知悉,亦属隐私权范畴[8]患者到医院挂号就诊,实际上已经默示地同意与诊疗有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对其个人隐私可以进行合理地探知所谓的“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是指患者的主治医师、进行会诊的专家、对患者实行注射等治疗措施的护士,他们的范围是特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该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由此可见,实习医生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医师资格,不享有获悉或接触患者隐私的权利医方允许与治疗活动无关的实习医生对患者的治疗过程进行观摩,应认定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四、医学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学院校扩招,无充足病源实习在临床教学中,往往是一位老师带领一群实习学生围着一个患者进行询问病史和检查,使患者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愿意配合病史采集和检查2.患者(尤其是妇产科的患者)不愿意作为活标本供临床实习学生观摩、检查、操作3.各种政策法规出台,患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临床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由于患者患病部位的隐秘,病因可能会涉及患者的不良生活方式,又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患者会表现出过分自尊和敏感因惧怕他人歧视自己或传播不利于自己的疾病信息,对除了患者认可的诊治医生、护士之外的其他任何医务人员均怀戒备心理,更会拒绝实习生的观摩和操作了五、针对医学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1.做好临床教学管理工作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教学医院的通行做法: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要求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建议患者转院对于是否接受见习教学,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建议教学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临床教学的业务院长全面负责临床教学工作。

设置科教科及教研室,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教学制度,建设和选拔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做好对临床带教老师的选拔[9]2.加强医学生的人文素养教育医学实践是医学生由理论学习向实践运用的一个跨跃,会多次涉及到临床的见习课程,如观察问诊、观察手术等,在此期间,不要去好奇地打听患者的隐私,并加以嘲笑;不能将观察到的病人的身体情况向外界泄露;对待患者应当严肃认真,理解并关爱病人;不能将病人的痛苦仅视为是病情的症状和体征,甚至觉得病人的个别痛苦行为很好笑;不能有粗暴地对待病人的要求等行为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取得患者对医学见习及实践的理解与认同在医患关系的经典论述中,布朗斯坦(Brau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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