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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招标中报价缺漏项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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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招标中报价缺漏项问题研究摘 要:在设备招标中,缺漏项问题一直是困扰设招标人的重要问题,如何处理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在招标实务中也缺乏共识本文站在招标人的角度,从招标人的利益出发,提出了对设备招标中缺漏项目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设备 招标 缺漏项1.缺漏项的含义什么是缺漏项,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根据招标实务中比较流行的观点,可以将缺漏项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缺项,指报价清单中遗漏部分分项报价,或虽然报价清单中存在、但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不符这类情形最为常见,我们一般也称之为“漏项”2)缺量,指报价清单中的数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3)增项,指报价清单中包含非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及其报价,或报价清单中项目的技术要求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而造成较高的报价4)增量,指报价清单中的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数量2.缺漏项是设备招标中的常见现象工程招标因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报价清单明确,缺漏项问题比较少见但在设备招标中,特别是大型设备招标或成套设备招标,招标文件中一般均不提供分项设备清单,比如,招标范围为两台高压变压器,投标人除了需要对变压器本体进行报价外,还需根据“采购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和自身设备的特点,决定配置多少(或是否需要配置)套管、开关、互感器、监测等设备,并对这些设备进行报价。

因此,对于设备招标来说,在评标办法中有必要对缺漏项的处理方案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很多时候将导致评标活动无法开展3.设备招标缺漏项处理的难点在法律法规层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对属于细微偏差的漏项问题如何处理,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缺量、增项、增量等问题,则缺少规定总体来说,法律对缺漏项的规定过于笼统,也不太全面在工程招标中,缺漏项出现的概率低,投标人数量众多,对存在缺漏项问题的投标人予以废标,一般没有负面影响(比如不至于引起流标),只要存在缺漏项问题,一般即予以废标这种缺漏项处理方式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还可有效预防存在缺漏项的投标人中标后导致的合同执行困难等问题,因此被广泛采用设备招标中投标人数量一般较少(标准的通用设备除外),如果对缺漏项问题采用工程招标一样的简单处理方式,将导致过高的流标率,或者优秀的设备供应商频繁被废标,最终损害招标人的利益鉴于这些原因,在设备招标中,缺漏项不宜采用直接废标的简单处理方式,而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4.设备招标缺漏项的应对建议虽然设备招标中的缺漏项问题是普遍现象,但目前大部分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中,未缺漏项的处理方法做出规定。

即使有规定,也只是一个非常笼统的原则规定,比如遵循公平原则、有利于招标人、不利于投标人的修正等等这就导致实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委员会对缺漏项处理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了妥善处理好设备招标中的缺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不同缺漏项情形的具体处理规则,是十分必要的4.1缺漏项的定性方法缺漏项应对的第一步是界定缺漏项的性质,也就是该缺漏项到底是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结合行业实践,对于缺项和缺量,最起码应从两个方面界定首先,包括缺项和缺量部分的报价,占总报价的比例不得太大,否则应界定为重大偏差予以废标至于具体的比例,一般设备可规定为2%;对于那些投标人数量少(比如只有3~4家),技术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如核电、大型火电和石化等专用设备的采购,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流标率、尽可能减少优秀供应商被废标的机会,该比例一般可扩大至5%其次是缺漏项项目的具体性质如果遗漏了关键的设备、核心的设备或部件,或者关键设备、核心部件的技术参数与技术规范书不符合,则不论缺项和缺量部分的报价占总报价比例是多少,均应废标至于什么是关键设备、核心部件,应作为重大定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通过通票表决的方式予以确定,而且应该有不低于三分之二的专家认为缺漏项设备属于关键设备、核心设备,才能予以废标。

对于增项和增量的情形,因为对招标人没有的负面影响,一般不应直接作为废标的理由4.2总价合同下的缺项和缺量的应对若投标人确认缺项和缺量项目的报价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一种处理方式是,视同不存在缺项问题,对投标人的报价和评标价不进行任何调整;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是,对于缺项的项目,按其它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的最高值计入,调整其评标价,以对投标人的缺项行为予以惩罚;但对其报价不予调整(即,若中标,仍按照投标标价签订合同)前述的两种处理方式中,第二种方式似乎更加公平,招标监管部门也要求采用该处理方式但第一种方式对招标人更有利益,招标人更加倾向采用该方式,如核电招标4.3单价合同下的缺项和缺量应对因单价合同中的数量均为估计数量,单价合同的总价也是一个估算值,只是招标评标的一个共同比较基础,合同执行期间的结算是以实际采购量和合同单价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承诺缺项和缺量项目的价格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是缺少实际意义的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确保共同的比较基础,无论供应商如何承诺,均应调整其评标价格4.4增项和增量的应对投标报价中出现增项和增量问题时,被广泛认可的做法是,计算评标价时,增项或增量项目的价格不予以扣除;如投标人中标,则在签订合同时,提出增项和增量的项目,并相应调整其合同价格。

这种做法之所以被广泛认同,最重要的原因是,多报价格是投标人自己的失误,投标人应为自己的报价失误承担必要的责任,计算评标价时不扣除其多报的价格,对其它的投标人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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