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学校实习校实习无线广播无线广播电台设置使用管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系指以专供大专校院广播电视、新闻、大众传播、 传播科技等相关科、系、所之教学与实习需要而设置之无线电台 (以下简称电台) 第 3 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本办法所定事项得委任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 总局) 办理之第 4 条电台之设置、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有营利之行为二不得供设置目的以外之用第 5 条电台分为使用假天线与设置天线两类申请设置电台时,应由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后,检具该机关同意函向交通 部申请设置许可及频率指配第 6 条电台经交通部许可设置并指配电台频率后,申请人应于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报请 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发电台架设许可证:一交通部核准函影本二电台架设许可证申请书 (格式如附表一) 三电台设备说明书,其内容应载明机件出品厂名、机件型号、机件原厂型录并附系统 图,如属无线电设备部分应注明电功率、电台频率、发射方式,并附天线增益、位址座标、 天线场型图等相关资料 (格式如附表二) 四工程主管资历表 (格式如附表三) 。
五天线之铁塔架设于建筑物屋顶者,应检具开业建筑师或与建筑物结构有关之土木技 师、结构技师鉴定之建筑物结构安全无顾虑证明书正本前项申请架设许可审查期间为三个月第 7 条电台设置天线铁塔高度不得违反飞航安全标准及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四周禁止、 限制建筑办法之规定天线铁塔之标志及障碍灯应符合航空障碍物标志与障碍灯设置规范之规定第 8 条电台架设许可证有效期间为一年必要时申请人得于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叙明理由, 缴附原架设许可证,向交通部申请展期,展期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电台架设许可证应记载下列事项:一电台名称二设置处所三发射机厂牌、型号、数量及功率放大器数量四电台频率范围五电台频宽六电功率七电台呼号第 9 条申请人取得电台架设许可证,完成机器架设,其使用假天线者,经电信总局审验合格 后,检具原领之电台架设许可证,向电信总局申请电台执照,经交通部核准后发给之;设 置天线者,自行对电台内部系统运作、电波涵盖范围及干扰评估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 应向电信总局申请审验审验合格者,检具原领之电台架设许可证,向电信总局申请电台 执照,经交通部许可后发给之前项审验之处理期间为三个月进行第一项之测试时,仅得发射测试用之测试音,用以量测辐射电场强度、评估电波 涵盖范围与电波干扰情形,不得为其他使用。
电台测试时,不得妨碍其他电台之播放申请审验电台应检附下列文件:一发射机原厂出厂证明,国外输入者应附进口证明 (证明文件至少应包含厂牌、型号、 序号、出厂日期) 二发射机自行检验纪录表 (格式如附表四) 三电波涵盖图四天线铁塔依相关建筑法令规定须请领杂项执照者,其杂项执照影本第 10 条电台执照有效期间为三年,期满后电台仍需继续使用者,应于期间届满三十日前自行 检验机件,并填具发射机自行检验纪录表,报请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准后换发之电台执照应记载下列事项:一电台名称二所属学校名称三所属学校负责人四电台负责人五工程主管六核定电功率七电台频率八电台频宽九电台呼号一○设置处所一一发射机主机、备机之厂牌型号、机件号码及电功率,功率放大器数量一二播音室地点电台发射机应一机一照但主、备机得并载于一张电台执照上第 11 条既设电台迁移发射地址、变更频率、电功率及换装发射机时,应向交通部请领架设许 可证,并经审验合格换发电台执照始得使用前项请领架设许可证应检具第六条第一项所定文件办理之但单纯汰换机件设备或变 更频率、电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文件第一项申请审验应检附第九条第五项所定之文件办理之。
但单纯汰换机件设备者,得 免附第九条第五项第三、四款文件;仅变更频率、电功率未涉及天线铁塔变更者,得免附 第九条第五项第四款文件第 12 条电台架设许可证或电台执照遗失或毁损不堪用者,应即登报声明作废,并报经电信总 局转请交通部核准后补发第 13 条电台架设许可证或电台执照内所载事项变更时,应报经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准后换 发第 14 条依前二条规定补发、换发之架设许可证或电台执照,其有效期间与原许可证或电台执 照之有效期间相同第 15 条架设许可证及电台执照均不得移转、出租或让与第三人第 16 条电台应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一人负责全般工程技术与设备维护,并得视需要遴聘技术员, 协助电台工程设备之维护第 17 条电台工程主管,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一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之电机、电子、资讯、电信、电力、控制或相 关科组考试及格,并在行政、军事机关或公、民营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资讯、通信、 电信、电力、控制或广播电视有关技术职务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 种考试之电机、电子、资讯、电信、电力、控制或相关科组考试及格者,其相关实际工作 经验得为二年以上二公立或立案之国内专科以上校院或依教育部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认定之国外 专科以上校院之电机、电子、资讯、通信、电信、电力、控制工程或相关工程科、系、所 毕业,并在行政、军事机关、学校或公、民营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资讯、通信、电 信、电力、控制或广播电视有关技术职务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国内高级工业 (工商) 职业学校或依教育部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 点认定之国外高级工业 (工商) 职业学校之电机、电子、资讯、通信、电信、电力、控制 或相关工程科毕业,并在行政、军事机关或公、民营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资讯、通 信、电信、电力、控制或广播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六年以上者四取得视听电子或仪表电子乙级以上技术士证,并担任广播或电视相关技术工作二年 以上者,或取得视听电子或工业电子丙级技术士证,并担任广播或电视相关技术工作四年 以上者五曾在办理推广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专校院,修习至少八学分或一四四小时之 广播或电视工程技术课程合格,并担任广播或电视相关实际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者;或经职 业训练主管机关许可或登记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至少三个月广播或电视工程技术课程合格, 并担任广播或电视相关技术职务四年以上者六曾任广播电台专任工程师三年以上者,或电视台专任工程师二年以上者前项各款年资得合并计算第 18 条各电台于申请架设许可证时,应造具工程主管详历表,连同其职称、详细工作地点, 送请电信总局核备异动时亦同第 19 条电台应备工程日志,记载下列事项,并由工程主管审阅后签名或盖章:一轮值工作人员姓名及时间。
二发射机件开启、关闭时间及节目开始与终止时间三机件保养维护情形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复或复播时间五市电停电及恢复时间六其他有关工程技术事项前项工程日志之保存期限为一年工程日志之格式由各电台自行订定之第 20 条电信总局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至电台检查机件设备,电台不得拒绝第 21 条电台之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及呼号,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 变更交通部为整体电信及资讯发展之需求,必要时得调整使用频率或要求更新设备,学 校不得拒绝或请求补偿电台发射副载波信息应检具申请书 (格式如附表五) 向电信总局 提出申请,经核转交通部核准后换发电台执照,始得使用电台发射副载波信息,不得使 原电台节目产生显著劣化,或干扰既有广播、电视及通信等无线电台电台违反前项规定 或相关法规之规定者,应停止发射副载波信息,且不得要求补偿第 22 条设置天线之电台其电波涵盖区域,不得超过电台所在地校园外三公里;区域外之电场 强度不得超过每公尺五百微伏 (uV/m) 或每公尺五十四分贝微伏 (dBuV/m) 学校设置之电台频率不敷使用,或干扰其他既设电台时,交通部得降低电台核配电功 率及缩小电波涵盖区域第 23 条电台之主要设备及天线,除得免设置备用发射机外,应符合电信总局所定各类无线广 播电视电台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第 24 条电台频率之容许差度及混附发射容许差度,均应符合有关电信法规第 25 条电台发射机之安装,应避免影响其他既设之电信设备功能,并避免妨碍或干扰合法之通信第 26 条电台停播时,除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报外,应同时向交通部缴销其电台执照,并由 交通部废止其频率使用权,其发射机除让与他人者外,应报请电信总局派员封存或监销、 监毁电台将前项之发射机让与他人者,应先报请电信总局核准第 27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电信法规定处罚第 28 条申请设置电台,应缴审查费、审验费、证照费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费;其因配合政府政 策变更频率、电功率、设置地点或发射机设备者,得免收审查费、审验费及证照费第 29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长沙创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