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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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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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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第二条,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第二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政策依据】,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1.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享受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政策依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优惠内容】,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2.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享受条件】,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主体】以锯末等为原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1.符合产品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等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主体】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7.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7.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3.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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